近日,我院曹相见教授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发表题为《信赖的概念廊清与规范再造》的文章。文章认为,信赖是个耳熟能详和老生常谈的话题,按理应有清晰的内涵。但事实恰恰相反,信赖不仅存在多重语境,其概念边界也十分模糊,有一种扩张的内在冲动,亟待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文章指出,民法上的信赖源自于信任,后者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信任意味着,人对行为作出决定时总是揣摩着其他可能性,并作出冒着某种风险的决定,其道德性分类可为信赖的普遍化提供解释指南。在民法上,道德信任意味着诚信责任,法律对道德信任的保护构成了信赖的抽象语境,信赖保护由此与私法自治获得统一。普遍信任则要求保护消极信赖和积极信赖:前者是对他人为诚信行为的信赖,后者则为对他人权属状况、事实状态真实性的信赖。为促进人际信任,法律必须保护民事主体的声誉,名誉权为其典型,荣誉、信用则属于名誉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