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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一次例会在长春召开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6日 14:22     点击数:

2019年8月31日上午,“家事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一次例会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本次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当代法学》编辑部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作为支持单位。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薛宁兰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教授王歌雅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等领导与嘉宾出席会议,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法律实务部门的近一百位理论及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主持开幕式。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和张文显教授分别致辞。蔡立东教授介绍了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办学经验,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强化一流学科建设、凸显办学特色优势的规划举措。张文显教授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新中国历史发展和法制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婚姻家庭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辅相成,婚姻家庭具有规范性、制度性事实、文明形态性的特征,提出了婚姻家庭制度中“爱情为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父慈子孝、共建共享”六个法理命题,呼吁与会学者为民法典制定贡献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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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会议进入主旨发言阶段。龙翼飞教授做了《编纂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的主旨发言,强调立法思想的重要地位,通过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多项制度论述婚姻家庭编应当贯彻的八大法理思想,主张核心法理与具体法律相结合。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继承编中法律价值的偏颇》的主旨发言,从自由、公平、效率三个角度分析继承编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马新彦教授做了题为《家事财产法制的教育功能》的主旨发言,发言通过论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法教育功能,指出法应当侧重教育的思想作用,并通过列举大量生活中的案例指出现行家庭法的负面效应,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短暂休息后,会议进入第一单元“家事法的一般理论”部分,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主持。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邱本列举大量名人轶事,说明家事是民事的基础,认为民法典要冲破观念,一定要首先冲破婚姻家庭的传统观念。上海政法学院王奇才副教授介绍了文革前吉林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婚姻法研究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贡献。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从宪法视角论述婚姻家庭制度应当承载的制度价值。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玉双由于欢案引入,提出孝道是否是可辩护的公共道德这一中心议题,认为孝道与法律的结合应当减少立法确认,强化司法保障。济南政法学院副教授钱继磊梳理了孝概念的历史变迁,主张孝应当从自身角度解决。长春工业大学法学研究所刘蓓副教授介绍了婚姻家庭法与计算法学的结合,以及计算法学在民法领域的优势和不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段凤丽律师在梳理了立法、司法、学界关于忠诚协议性质的观点后,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认定为未生效的离婚协议,同时还需完善对非过错方的救济制度。西北政法大学张伟教授认为婚姻家庭法应当凸显伦理身份、改变调整方法、突出地方性和本土性的立法特色。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宋尧玺研究员聚焦罗马法上的家庭,通过介绍家的主权转换及其引发的问题,指出罗马家庭制度对宪法部分制度的影响。最后,与谈人吉林大学法学院侯学宾教授从空间和历史两大维度,建议要协调好财产和人身、团体和个人、情感和契约等五个方面的关系。

会议第二单元“家事法与人格尊严”部分,由西北政法大学张伟教授主持。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查民事权利的理论基础,认为社会是民事权利理论基础不断变化的真正本源,其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变迁相适应。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晓聪从海洋文明入手,以德国法为中心,探讨了人的尊严的基本民法表达。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张小余博士在研读大量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我国现有司法实践重视生育权和生育利益,但法律层面并未重视,我国的生育立法还有待协调统一。西北政法大学陈凌云副教授从生育权基本理论内部梳理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生育责任的关系,认为生育权具有权利性、责任性和福利性,我国应当在保障平等生育权的前提下,实现全面二胎生育政策所追求的最终社会效果。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小平从“分娩者为母”这个现存命题出发,讨论代孕导致此命题面临的现实困境,认为想要解决困境应当有限承认意定的作用。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湖勇认为人身法的苏联模式对我国的人身权的立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民法典编纂时无法消除苏联模式的影响,并且苏联模式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仍然具有借鉴意义。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于霄认为终身权益是现代家庭财产关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命题。我国实践中终身权益有诸多体现,但立法中的规定不够明确。我国的终身权益立法应当建立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之上。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郝佳副教授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解读了性别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实现路径,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教义学等更多方法在婚姻家庭编汇中实现性别平等。与谈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裴桦教授认为八位发言人均聚焦人身问题,讨论具有现实启发性和先进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单元是“夫妻财产的定性与定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主持。赣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曹贤信认为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侧重的是物役性,不利于家庭和谐。而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可以平衡夫妻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之间的关系,实现夫妻主体价值。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指出现有立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过于偏重个人主义的倾向等缺陷,主张应贯彻“不完全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违反法定夫妻财产制,对婚后购置房产产权认定应区分购房款出资来源,从共有物分割及离婚财产清算角度进行处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陈贝贝律师认为夫妻间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规则,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以及维护家庭团结原则。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的变动出发,指出婚姻家庭编应当进一步明确共同财产制的核心理念,不宜在《婚姻法》中使用孳息概念和明确归属。中国政法大学潘芳芳博士通过论述婚姻家庭法领域法源的开放性,主张区分夫妻间协议的性质,然后适用《民法总则》或者类推适用《合同法》,维护民法典内部体系的统一。中国政法大学旷涵潇博士区分婚姻法与商法规范在夫妻共有股权行使条件上的差异,主张协调不同规范之间的互动,充分发挥公示的作用。与谈人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认为,应当制定精确科学详细的夫妻财产制度。身份法在市场经济下,一方面要强调伦理性,另一方面也要精细化立法。

短暂的休息之后,会议进入第四单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逻辑”部分,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主持。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裴桦教授简要点评二审稿中的进步与不足,认为应坚持夫妻债务内外有别论,突破“夫妻债务认定”与“夫妻债务承担”的统一思想,在夫妻内部建立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机制。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崔丽通过论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基础,整理实践中浙江高院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建议明确“家庭生活需要”标准,对共同债务认定进行类型化划分,同时明确举证责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璐博士介绍了实践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不统一的现状,梳理实践中认定日常生活标准的若干要素,建议法官在裁判时针对规定不明的情形从法理中寻找支撑,实现统一化标准。北京物资学院闫仁河教授通过论述《物权法》第102条规定中实际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张确定共有人责任是应考量合同相对性、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过错等必须考量因素。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教授通过司法大数据的方式收集梳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认为立法应当体现保护弱者原则,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问题。河北经贸大学田韶华教授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尊重家庭同甘共苦本质的考量,主张应当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同时区分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以及结束后的夫妻债务清偿规则。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指出实践中难以解决的共同债务认定情形是夫妻单方对外生产经营的情况,建议承认“间接获益”的受益标准,通过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债务承担方式解决这一实践难题。最后,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王新宇教授针对家庭法中女性经验这一主题的阐述,论证女性需要的是实质性平等,建议学者在制度设计时要突破思维局限,避免男性经验替代女性经验、特殊经验替代一般经验的情况发生。

会议第五单元“亲属关系中的法理”部分,由温州大学法学院邱本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探究了亲属关系确认制度中的法理问题,包括亲子关系确认这一总括性概念的确立及立法理念,同时要构成统一无歧视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在具体法条之中存在亲子关系推定制度、除斥期间的规定缺漏,还存在用语不准确、否认权主体范围过窄等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征峰认为政治哲学中对善和权利优先性的讨论在亲子关系现代化的框架下,表现为以“父权”为基础的体系向以“善”为基础的体系转换。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反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绝对地位,避免以原则为基础而没有具体制度的体系形成。据此,我们应以权利论为基础进行改革,以期形成基本权利框架下的亲子关系法。哈尔滨商业大学讲师司丹从当代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探讨亲子认定的价值需求,并提出明确子女推定制度、规范子女否认制度、设立子女准证制度等制度确立建议。华北电力大学博士研究生戴宏卓同学以现行学界通说“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不足为基础,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原则”并对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进行深入论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杜换涛副教授探讨了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法律构造问题,从家庭关系稳定、血缘关系真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三重因素的考量出发,确定否认权人范围、否认权消灭事由以及亲子关系否认的法律效果。浙江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方颖法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财产设置抵押”的“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借鉴域外经验,提出特别代理人选任程序的本土化制度建议。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在社会发展背景下,对行为能力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的关系进行协调,成年监护制度从替代监护模式走向协助监护模式,对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做区分而直接提供保护,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与谈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认为亲子关系的研究整体上以权利为核心,今天的许多发言人对于权利背后的正当化利益做了很多深入的研究。

会议第六单元“离婚自由与限制”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以德国离婚苛刻条款的立法背景为切入点,在具体分析这一条款引入我国的利弊后发现其与我国立法体系并不吻合,同时提出保护婚姻、家庭及未成年子女的机制。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玮玲从目前离婚财产分割立法入手,以经济学视角比较夫妻双方的婚姻成本收益,对双方的不均衡性进行证成,并提出离婚补偿这一解决方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李凯文律师基于“抢/藏孩子”事件频发的现实背景,分析现象背后的具体原因,提出离婚后子女共同抚养的崭新模式,明确概念之内涵,厘清其与监护概念的关系。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林坤从司法实践角度寻求分居探望权纠纷的有效解决途径,指出目前立法缺漏,并提出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家暴行为界定等措施,为人民法院提供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依据。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琪探讨了女性在家暴离婚诉讼中的经验书写问题,分析女性经验书写的必要性,把握女性及法官作为经验书写主体的重要地位,提出平等观念转变及个人叙述转向的具体书写方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曹思婕对探望权立法的法理进行思考,具体展现探望权制度之法的价值,反思立法本质,明确制度内容,探究人文精神之内涵。与谈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梦娇认为婚姻关系作为家事法关系中非常基础的人际关系,只有其顺利地延续和发展才能产生之后一系列家庭关系。

会议第七单元“继承法的价值”部分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晓林律师主持。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指出,法定继承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意志推定、伦理选择与价值回应的功能,是三者的有机统一。法定继承必须协调权利与义务关系,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杜志红认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自由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之间,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建议将《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935条做更加具体合理的规定。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毅纯认为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在继承编中明确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具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辽宁大学法学院唐浩淳博士认为洛克从推定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角度得出继承的本质是“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财产权转移”,对完善家庭和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和福利有巨大理论意义。与谈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教授认为我国婚姻法研究要经得起法理的检验。自然婚姻法中的话题,很多基于自然主义,不是基于建构主义。家事法研究的成功与否,在于能否结合中国法文化进行分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温淑敏庭长主持会议第八单元“家事裁判中的法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爱武教授认为家事审判改革应当认识到家事审判的多样功能,通过多元化手段解决纠纷,修复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也认同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家庭危机,指出家事审判不能一判了之,应多关注情感。同时也建议增加法官人数、提升法官业务素质和职业伦理等配套措施。山东大学法学院田荔枝副教授通过列举司法改革后出现的温情判决书,说明情理文书在定分止争中发挥特有的社会价值和效益,家事审判中应当做到法理事理情理文理相结合,更好地挖掘法理基础。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帆通过对1599个案例的梳理,发现我国绝大多数判决并未进行情感说理,并对部分家事法官访谈后发现实践中反对情感说理的法官占多数,所以应当协调好权力法律与情感之间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欣博士列举家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并分析困境出现的社会和法律原因,指出司法困境的本质原因在于个人主义的崛起与家庭意识的衰败。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晨阳分析前置调解制度的设立背景,认为实践中盲目前置调解造成救济延误,应当明确前置调解适用标准,三员协调并健全调解机构工作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孙海波从姓名自主权与公共利益关系角度介入,在类型化姓名权纠纷之后,建议应寻求权力规制与姓名决定自由之间的平衡。与谈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振指出,以上发言兼具理论化与实践性,都是从实践判例中总结家事审判中的法理问题。应当认识到家事裁判最能体现中国特色,实现婚姻家庭领域本土化与伦理化的结合。

会议闭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主持。王歌雅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的六大特点:第一是群贤毕至,兼有鸿儒;第二是民主开放,平等和谐;第三是传承主旨,阐明价值;第四是回顾历史,关注当下;第五是凝练主题,科学设计;第六是同心协力,工作缜密。张文显教授在闭幕致辞中指出,婚姻家庭法学、家事法学研究步入了新时代,年轻学者的加入使婚姻法学有希望,其他部门法学者的加入证明婚姻法学研究有伙伴。本次会议也体现了六个新气象:婚姻法学对法理的关注增多;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对接加强;反思批判的研究方式广泛运用;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高度重视历史资料和历史视角;家事法开拓了法理研究的空间。在致辞中,张文显教授还分享了自己读书期间的婚姻法课堂笔记,对老一辈法学家对中国法学的贡献表达了敬意。

会议在与会学者的掌声中胜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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