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下午,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情理法在中国”学术研讨会在匡亚明楼281教室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依托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情理法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4,项目主持人:霍存福教授)。来自长春出版社、沈阳师范大学以及我院法律史教研部的任课教师和在校博士生参加了会议研讨。会议由我院法律史教研部吕丽教授主持,沈阳师范大学霍存福教授对其主持的课题进行了讲解,并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
霍存福教授介绍了其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情理法”研究的主要观点。首先,通过对“得情勿喜”、“哀矜折狱”、“察必以情”、“用情讯之”等分析,总结出:情乃是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司法官“得情”需要“尽己情察审”,必要时也得“舍状以探情”。其次,通过对古代“通情不曲法”判例的研究以及“情法兼平”司法处理的阐释,归纳为:情理蕴含了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最后,提出法的情理基础,仍被视为是衡量法律的标尺之一。同时,作为联系罪与罚的通道之一,情理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是理解法律的基础。
随后,针对霍存福教授的发言,与会的老师与博士生也发表了自己对情理法问题的相关观点意见,使会议研讨气氛再次引向高潮。各位发言人通过史料分析阐释了该主题,见解独到,引人深思。最后,本次研讨会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之中顺利圆满地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