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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冯彦君教授参加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从教50周年纪念暨社会法前沿论坛”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0日 11:54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1-09-20 11:54  点击:2803

 

2011年9月1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凯原楼报告厅举行了“贾俊玲教授从教50周年纪念暨社会法前沿论坛”。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机关以及《中国法学》、《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等报刊出版单位代表共计60多人出席了本次纪念和论坛活动。
贾俊玲教授于1956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系,1961年毕业后留校任教。50年来,贾俊玲教授致力于中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法制建言、学术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显著成绩和卓越贡献。贾俊玲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顾问、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劳动法与劳动政策国际协会中国地区执行主席等职。2006年9月贾俊玲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首届会长。
我院冯彦君教授应邀参加了本次纪念和论坛活动,向论坛提交了题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的参会论文,并在论坛第一阶段“社会法理论问题研究”单元中做了主题发言。冯彦君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劳动关系的判定是劳动法适用的前提性准备,只有正确判定劳动关系,才能为劳动法的适用厘定准确的调整对象和作用领域。我国劳动立法虽采取了主体性判定标准,但由于未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核心语词做出立法界定,主体性判定标准操作性较差,近乎名存实亡,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不得不过度依赖以“从属性”为核心的内容性判定标准,而过度依赖“从属性”判定标准,往往导致劳动关系判定畸宽畸窄,劳动法在调整范围上的越界或失职在所难免。反思传统劳动关系之判定标准,探索确立契合当代劳动关系发展形态和趋势的综合性劳动关系判定标准体系大势所趋,也是当务之急。冯彦君教授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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