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1日,李洪祥教授组织学生们召开了本学期的第三次线上会议,同时也是本学期每周一次读书研讨会的第一期。
本次线上研讨会从社会热点“江苏丰县生育八孩铁链女”切入,探讨婚姻效力问题。李洪祥教授在课前让学生们通读了西北政法大学张伟教授的《“小花梅与董某民”所谓“婚姻”关系效力与妇女权益保障》、武汉大学冉克平教授的《被拐卖妇女婚姻的效力分析》、上海财经大学郝振江教授的《严肃审视婚姻效力认定中的问题》、法学专家王礼仁法官的《婚姻效力一元程序的民法典解读》等必读文章和其他一些关于结婚条件和程序,关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婚姻不成立等文章、著述的选读。
研讨会伊始,李老师简要说明了本次研讨会的研讨形式,按照事前部署和要求进行,首先对婚姻效力的基本理论、形成发展过程、国内外立法情况进行了系统阐释,随后与会的每一位同学进行学习分享。
首先,2020级法律硕士徐庆晨同学积极主动发言,为同学们先总结了本案中在婚姻登记时存在的程序瑕疵、婚姻当事人的非自愿、以及在结婚时可能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认为其婚姻应当为婚姻不成立的观点。
随后,2020级法律硕士杨泽斌同学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切入,认为婚姻应当是双方自主自愿的产物,而该案女方对“婚姻”既无合意,不能自主自愿,深受挟制,更不能独立自由地行使所谓“婚姻”的撤销权,故无法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同时其所谓“婚姻”关系在法理上、实体与程序上根本不能成立,故该案的婚姻效力既不是可撤销婚姻也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婚姻关系不成立。
2021级法律硕士陈琦同学除了婚姻效力的相关论证,还从程序法角度对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结婚登记有程序瑕疵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认为我国在婚姻效力上采用的是完全由法院主导的结构。这种结构在现实中遭遇到类似被拐女性的婚姻时,就可能发生这样因为被拐女性已经处于精神障碍状态,效力认定提起主体又存在严格限定,司法权的消极性就会导致公权力无所作为的情况发生,所以应当将婚姻登记理解为行政确认,并且建议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起诉主体,将检察官纳入其中。
2021级法学硕士王泽松同学从刑事法角度出发,提出董某民因涉嫌虐待罪被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他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不成立因而不应当以虐待罪起诉董某民的问题,因为虐待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既然不成立,那么彼此之间就不是家庭成员,虐待罪也就无从谈起。
在会议末尾,2021级法律硕士何绘婧同学与2019级博士研究生曹思雨同学就婚姻合意与可撤销婚姻中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展开了观点讨论。何绘婧同学认为在可撤销婚姻中不存在结婚的合意,可以直接认定为婚姻的不成立,曹思雨同学认为没有达成合意和合意是被胁迫是两个问题,双方就各自的观点积极发表看法。
李洪祥老师对每一位学生的发言都做出精心准备的点评,同时,李老师告诫同学们分析问题一定是建立在广泛、深入阅读材料的基础上的,阅读一定要做好笔记,一个问题有多少观点、其观点的依据、采取的方法、论证过程都要掌握的前提下,提出问题或者哪些问题没有解决,你通过什么理论、采取什么方法、通过论证得出自己的结论。这是我们读书、做学问、写文章的基本前提要求,我们读书、学习就是要学习这种思维过程、不断的反复练习这个过程,才能实现何志鹏院长所期待的“为未来的起飞做好准备”。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长春的春天在疫情封控中悄然来临,会议结束后李洪祥老师还在师门群里分享了自己在家中从窗户拍得的小区绿树并和往届的师兄师姐们相互交流生活近况,师兄师姐们也对在长春的师弟师妹们给予了关切问候和嘱咐。我们相信疫情终将会过去,期待春暖花开的时节与老师和同门们面对面的线下学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