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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青年学者论坛法律史分论坛圆满落幕
发布者:党办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08:49     点击数:

2024年9月8日下午,“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青年学者论坛法律史分论坛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法学楼A833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当代法学》编辑部主办。来自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南京审计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围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这一主题进行为期半天的深入讨论。

论坛第一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李鼎楚教授以“自主体系如何理论借鉴:历史法学在近代中国的命运及启示”为题进行报告。李鼎楚教授从近代中国为何不重视历史法学派、当代中国是否应当重视历史法学派、应当如何重视历史法学派三个问题出发,探讨了历史法学在近代中国命运的多重图景、作为一种对比性观照的日本及德国历史法学的命运、历史法学中国命运的解析,最后得出法理“问题化”中的“中国发见”:以法理“问题意识”的“中国发见”去选择所借鉴的理论,目的是为了形成切合于时代与社会的问题化能力。所谓这种能力,蕴含着“能”和“力”两方面的着重:既需转化一种传统意识性的“势能”,也要发展一种科学方法性的“实践力”。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李文军教授以“文化自觉与百年来的‘复兴(重建)中华法系’思潮”为题进行报告。李文军教授认为自二十世纪初至今,中国先后三次出现“复兴(重建)中华法系”思潮。这几次思潮是中国文化自觉的体现。二十世纪上半叶,与倡议“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相呼应,法律界涌起“重建中国本位法系”思潮,试图确立法治的中国主体性;国民党退败台湾以后的六七十年代,又在“中华文化复兴运动”的旗帜下思考中华法律文明的现代命运。近十余年来,中华法系研究的热潮再次出现,甚至有“复兴中华法系”“新中华法系”之说,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紧密相关。在此基础上对中华法系“复兴”“重建”进行了反思:文化自觉推动了“复兴(重建)中华法系”思潮的兴起,但要巩固法治领域的文化主体性,仍有一些与“中华法系”相关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围绕各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与谈。

论坛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姜翰老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翟家骏老师以“传统法学转型视野下《历代刑法考》的内在理路和外在脉络”为题进行报告。翟家骏老师认为法史学界普遍将《历代刑法考》定位为中国法制史料的资料汇编和法史研究的工具书,却忽视该书亦兼具学术著作的品格禀赋。《历代刑法考》既系传统法学的集大成者,同时亦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史学肇端。该书的学术旨趣主要体现为推崇法律专业化的理想色彩、经世致用导向的现实关切和历史主义的法律观念,承载与表征转型时代中国法学的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等面向。在法学学术史的视阈中,相较于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吉同钧的《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同时代类似的法学著述,《历代刑法考》酌古斟今,指切时要,别具一格,起承转合,具有“后古典性”和“前现代性”相结合的接续性特征,在中国法学的知识谱系中处于关键性的津渡位置。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李相森副教授以“近代以来中国‘法律解释’概念史”为题进行报告。李相森副教授依次梳理了近代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之后和21世纪以来对法律解释的认识。清末,“法律解释”这一法律概念被引入中国,学界对法律解释的基本分类已经完成并定型,现代法律解释分类、方法的大部分名词已经出现。民国时期,学者对法律解释的定义及分类与清末相比,并无太大变化。建国初期的法学理论深受苏联影响,来自于苏联的有关法律解释含义、种类、效力的认识与清末民国时期并无根本之不同,只是用“正式解释”代替了原先的有权解释,创设了“非正式解释”这一名词,并将其区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20 世纪80 年代之后学界有关法律解释的认识更趋丰富、多元,出现了新的法律解释分类标准和种类名称。进入 21 世纪,学者基本上从纯粹学理以及我国当前法律解释体制这两个层面上来阐释法律解释的概念,对法律解释的认识与之前相比并无何种本质上的不同,但在法律解释的分类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创造了一些新名词。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卓增华老师以“话语的创造:情势变更原则在近代中国的使用”为题进行报告。卓增华老师讨论了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的使用、西方质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合法性以及中国学者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创造性阐释。20世纪初期,中国外交主要目标就是摆脱不平等条约束缚。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论证中国诉求的合法性,中国的学者在引入来自西方的国际法理论的同时,也对相关的理论进行创造性阐释,从而为中国立场提供话语支撑。其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阐释就是一个重要例子。在不平等条约问题上,中国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理论支撑提出诉求。这一原则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遭到西方学者的质疑,一些学者强调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其模糊性有被滥用的危险,进而批评中国滥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实现其外交目的。为了论证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不平等条约问题上的适用,中国的学者并没有陷入西方学者的话语体系中,而是结合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不同角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内容、理论及具体实践展开系统的论述,强调情势变更原则已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受到认可,指出中国情况的变化已经符合适用这一原则要求并且在程序上也具有合法性,通过这些论述构建起一套适用于中国问题的国际法话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彭巍老师以“‘矛盾不上交’的历史语境与时代新义——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题进行报告。彭巍老师认为“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60年发展中始终未变的关键内容。60年代,毛泽东同志基于特定时代背景和现实语境将“枫桥经验”概括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为“矛盾不上交”赋予了新的时代属性、拓展了适用领域,并将其发展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历久弥新的“矛盾不上交”表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际的结合,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融合,是基层群众语言与中央政治话语的统一。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强调“矛盾不上交”仍然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邓勇老师,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张姗姗副教授,吉林大学“鼎新学者”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潘峙宇老师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舒哲岚老师围绕各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与谈。

分论坛总结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教授主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对分论坛进行总结,霍存福教授在分享自身研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论坛各报告人发言表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挖掘,并加强与当下法治实践的联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致闭幕辞,表示对于法律史学科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而言,传统需要挖掘,法律史研究不应脱离对法律制度、法律原理进行研究;近代需要鉴别,近代以来大量的概念和观点对当代研究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其探讨应以概念史的梳理为基础和前提;当代需要沉淀,即法律史研究需要坚持学术化表达、学理化阐释、体系化构建。最后刘晓林教授再次感谢各位与会专家学者。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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