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下午,为了加深同学们对现行和正在审议阶段法律的认识,培养同学们关于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思维,加强同学与老师间、同学与同学间的沟通联系,提升法学院育人成效,依托当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事热点,法学院19级2班邀请到了班主任邢丹老师以《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主题,与同学们共同开展本次《每周法律论坛》。
本次论坛主要以下列三个问题为主线:
一、思考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边界
黄冠华同学首先提出问题,让大家思考为什么个人信息没有冠以“权利”二字,进而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张倩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入手,解读了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及与隐私权的划分标准,认为我国并未将个人信息作为权利保护。燕然同学从边沁对权利的定义认为,权利就是能带给人们利益的义务,个人信息权如果被界定就是一种对世的绝对权,所有人都有不侵犯的义务。也有同学认为,隐私权是纯粹的人身权利,而个人信息同时兼顾人身和财产性质,与物权合同等内容也有关,不仅涉及民法,还涉及其他公法性问题,在此民法典主要希望解决的是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二、对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案例解读
老师和同学们对平时的辅导机构、一些娱乐机构会莫名其妙获得自己的联系方式进行了讨论,对使用手机APP时必须通过手机号注册账号,APP请求查看相册、通讯录等相关要求并很难拒绝的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此外,同学们通过自己的观察,对政府机关在广场、高速、通道附近大屏公布失信人、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人等信息的公示,认为应该对公权力机关、信息采集者、信息使用者等主体应该恪守严格的义务,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取得个人的同意”的规定阐释了该法条的具体认定及如何实施。
三、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讨论
邢老师结合现在疫情防控扫描行程码的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十三条、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与同学们探讨在疫情期间公布公民行程信息的合理性。同学们也对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信息自动化决策管控的可操作性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康敏辉同学提出每个人都应该有效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如果自己信息的随意丢弃给侵害人以机会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汪禹含将个人信息的侵权主体分为特定主体即侵权人非常明确和不特定主体即侵权人难以确定两种类型,认为其举证责任应有所不同。
在讨论结束后,邢丹老师做简短总结。她提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是独立的法律,但是它绝对不孤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对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必须在整体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并认可了同学们经过一年半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法律知识基础的积累,运用法律思维思考生活中的问题,并用法言法语进行有效表达,为同学们的进步表示高兴。最后,邢老师谈到,她衷心希望同学们能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抓住机遇,在时代潮流中敢于思考,勇于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