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第十四讲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法学楼A733举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梁驭骁检察官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基本问题”为题展开学术分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登科教授主持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孙锐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环节
讲座伊始,梁驭骁检察官强调,法律人应秉持事实判断优先理念,以理性为先,勿使价值判断凌驾于事实判断之上。讲座中,他围绕“什么是证据”,对比事实说与材料说,提出真正证明案件事实的是载体上的证据信息而非载体本身。性侵案中物证虽于开庭时遗失,但相关信息已依法定程序固定,鉴定意见仍可定案。证据须以信息留存为前提,经法定主体、程序、形式收集固定,通过八种证据种类进入诉讼,再经证据三性判明方能定案。
梁检结合彭宇案笔录照片、纵火案等例证说明证据信息须符合法定形式。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有实质性差异时应否定笔录证明力,重新制作。“沉塘”杀人案中,基站信号应以原始数据呈现、手机号登记不等于本人使用、被害人手机缺失,使遇害时间未经证明,证据链未闭合。关于待证事实,他指出证据三性判明均与之相关:天价赌石案须证明虚构产地是支付8000万元对价的核心条件,设赌出千案须证明出千决定输赢。主观事实应依托客观事实依法则推定,待证事实应拆解为要素化的具体事实。关于证明标准,他强调事实可结合证据推理实现间接证明、孤证不能定案仅限单一言词证据,合理怀疑应轻于指控且有依据,指控罪名越重大怀疑空间越大。

与谈环节
孙锐副教授指出,证据法定形式僵化封闭争议已久,可借鉴大陆法系经验按证据审查方法整合归类;她主张对证据持包容态度,主观明知应转向间接证明、证明对象迁移至外化行为,责任始终在控方,并倡导从静态证据观转向动态审核立场。范智凯博士就事实证明与要件涵摄能否清晰区分提问。梁驭骁检察官回应,作为推定中介的事实必须证明其确实充分;推定依情理作出、结论或然且可反证,不同于结论确定的推论。


互动环节
在互动环节,现场同学围绕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问题积极提问、各抒己见。梁驭骁检察官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耐心细致地作出了解答。随后,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总结,他指出,梁驭骁检察官此次的学术分享立足实务、案例翔实、见解独到,为思考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问题提供了重要启发。

文稿|乔不凡
摄影|丁敬 乔不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