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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韩比较刑事法论坛——财产犯罪专论学术研讨会在吉林大学成功举办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6日 08:44     点击数:

20181013日,第一届中韩比较刑事法论坛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匡亚明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承办。本次论坛以“财产犯罪专论”为主题,下设四个分论单元。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前韩国刑事法学会会长金日秀先生,韩国警察大学警察法研究院院长文圣棹教授、李东熹教授,韩国全南大学李基秀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旭教授、副院长徐岱教授、郑军男教授、李海滢教授、陈劲阳副教授等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教师,以及来自南京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辽宁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大连海事大学、黑龙江大学等全国科研院校的知名刑法学者参与本次论坛。另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与本次论坛。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主持,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岱教授和韩国高丽大学金日秀教授分别致辞。徐岱教授代表吉林大学法学院和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对远道而来的中韩刑法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首先,徐岱教授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吉林大学刑法学科传承的学术特色,依托地缘优势和语言优势,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以比较刑法,特别是东北亚刑法研究作为重点和亮点。以何鹏教授、高格教授、吴振兴教授、李洁教授等一批刑法学家为代表的刑法学科建设者,为吉林大学比较刑法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当前吉林大学法学院已经形成以张旭教授为核心的研究梯队,正在推动中德、中日、中韩及英美刑法比较研究的不断深化。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长白刑事法国际论坛”和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两个学术互动平台。本次举办中韩刑事法比较论坛,旨在通过点对点的推进方式,期待在以韩国金日秀为主导的韩国刑法学者和国内优秀的中青年刑法学者之间,建立良性的对话机制,将有利于刑事法治建设的经验介绍进来,助力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财产犯罪专论,期待以“小”问题深入讨论的基本模式促进中韩刑事法比较研究。



韩国高丽大学金日秀教授代表参会的韩方刑法学者,对此次会议召开表达真挚的感谢。金日秀教授指出本次论坛以财产犯罪为主题,意义非常重大。财产犯罪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在不同国家,被不同的社会制度赋予有差别的法律概念和政治概念。众所周知,随着时代发展,在不同的国家,对财产概念的理解更是有所不同。近代以前,土地是财产概念的核心;近代以后,劳动和资本逐渐居于核心位置;而现代以来,经济利益、所有权等抽象的概念被接受,网络空间内的利益对传统刑法造成挑战。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中韩两国的财产犯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不同。对这一历久弥新的主题,通过中韩比较刑法研究,借鉴经验,查补不足,期待本次论坛能够对存在的问题作一研讨。

开幕式后,本次论坛正式进入分单元报告与研讨阶段,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全程担任会议中韩翻译。

第一单元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论坛第一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韩国全南大学李基秀教授主持,由金日秀教授作题为《韩国刑法上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的报告。报告围绕五个部分展开:首先是法益的概念,认为法益概念源于具有多个方面的现实生活,是附着于社会秩序基本模型。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进行评价——即“规范否定的否定”,使例外状况的回归本源。在报告的第二部分,金日秀教授介绍随着历史发展脉络,不断变化的法益含义和特性。而报告的第三部分,金教授则介绍了不同类型的法益,特别是作为当前韩国刑法学界的热点——法兰克福学派提出的人格法益。此外,特别考察了财产的概念,结合近代哲人们对财产概念的理解。近代以后,新的财产概念和制度随之出现,人们持有股票、债券,网络空间内的财产概念难以一如从前,在此背景下美国学者提出了“新财产”的概念。报告的第四部则介绍了韩国刑法保护财产法益的具体规定。在韩国,与财产犯罪相关的诸多特别法和判例,韩国宪法以私有财产制度为主。财产犯罪以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保护法益,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等。此外,在韩国,刑法中还包括诸如放火罪、决水罪、逃避强制执行罪等间接保护财产法益的罪刑规范。设立破产诈欺罪,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重视对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保护。韩国还通过修正刑法,增设汽车不法使用罪、对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罪、电脑程序不当使用罪等罪名。最后一部分,金教授提出结论,认为体系性考察韩国分则,所有权保护和财产保护是不同类别的法益保护。对规范接受者,立法者通过设立消极规范或者禁止性命令呼吁积极尊重他人的财产,对财产法益的保护,要从物质存在层面转向社会层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以《财产罪保护法益的演变与未来展望》为题进行报告,童德华教授指出,在生活中物或者财物,如何受到刑法保护,以及现在的虚拟物,在今后财产罪法益保护的对象应该包括哪些范围,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财产保护法益变化进行分析的基础与韩国有差别,我们只讨论刑法典第五章财产犯罪中涉及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传统观点认为,是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来自于对财富直接占有,在过去有两个重要基础,对财物的理解,是有形,不可能对无形物加以利用。生产力低下的时期,对财物的控制是直接控制。当其他权利和所有权分离时,对传统概念有动摇,司法实践也面临疑难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对留置权、担保权的承认,出现本权说,尊重权利分离的事实,更具有实践性。当行为人具备财产权的某一权能时,也是有构成犯罪的可能的。最后,童德华教授提出自己的结论,所有权理论的提出,是基于财物是有形的设想。随着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和生产技术的发展,加快了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虚拟物的产生与大量出现,扩大了财产罪保护范围,认为收益权也可作为财产罪保护法益。



在本单元自由讨论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滢教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王明辉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綦通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谭堃博士分别就财产法益与权利归属,主观价值是否能够作为法益判断标准,交换价值是否能够作为法益内容,财产、财物、收益权概念解读等问题同报告人作观点交流。主持人肯定了本单元的研讨成效与收获,并总结中韩比较法学交流历经的三个阶段:初级阶段,是单纯的语言;中级阶段,学者介绍各自的理论;高级阶段,则是本次论坛已经迈入的阶段,即对具体问题的深入探讨。



第二单元 网络与财产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韩国警察大学警察法研究院院长文圣棹教授担任本单元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作题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的报告,探讨因虚拟财产引发的司法实践争议问题,认为刑法理论需要回应的问题还包括,为什么刑法要保护虚拟财产。首先,关于虚拟财产的民法定位与刑法保护地位之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民法上是争议很大的,在物权和债权二分体系内,民法对其态度较为模糊。其次,刑法的保护范围要广于民法的保护范围,而民法争议问题不能影响刑法学研究。虚拟财产具有很强的物权客体属性,虽然不能明确其是否属于物权之物,但至少在盗窃罪的语境下承认虚拟财产是”财物”是不存在问题的。最后,考察当前现实科技发展和网络技术盛行,经济价值多元化、行为对象多样化的社会。徐岱教授更倾向于采取占有说,是事实占有而非观念占有。为刑法的明确性计,应当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对于盗窃虚拟财产以盗窃罪论同样加以特别提示性规定。

韩国警察大学李东熹教授以《网络与财产犯罪》为报告主题,介绍了韩国网络财产犯罪的现状与因特网金融犯罪类型。结合刑法典具体立法规定和韩国特别刑法规定,借助专门数据分析犯罪现状。以诈骗罪为例,包括利用网络利用手机实施的诈骗行为,虚假信息或者黑客攻击密码账户,及计算机使用诈欺罪。以因特网犯罪为例,包括因特网诈骗和新型互联网财产犯罪,具体涉及网上购物诈骗、网络游戏装备交易诈骗等等。涉及到虚拟财产问题,包括邮件诈骗,利用虚假网站链接骗取账户等等。而新型因特网金融犯罪的具体行为,则包括发布虚假信息钓鱼网站,黑客攻击网络账户进行窃取信息或利用系统漏洞自动划拨款项等,涉及的条文就是诈骗罪和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罪。由于电信诈骗数额庞大,超过50亿韩元后,依据特别条款加重处罚,即对特殊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特殊罚则。


在本单元自由讨论环节,哈尔滨金融学院韩劲松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军明副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静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杨猛博士分别就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标准、刑法独立性和从属性、传统与新型财产概念解读、刑法解释与作为终极目标的刑事立法关系等问题作精彩点评。


第三单元 盗窃罪

韩国高丽大学金日秀教授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王明辉教授担任本单元主持人,由韩国警察大学文圣棹教授进行题为《韩国刑法中盗窃罪成立的条件和刑事处罚的局限性——与中国刑法中的盗窃罪相比较》的报告,以盗窃罪为例,进行中韩相关刑法规定比较研究。韩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包括:在对方不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对方财物,可能构成骗取罪;违背对方信任的犯罪,获取、转让赃物的犯罪,破坏他人财产效用的犯罪,妨碍他人占有,避免强制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犯罪等等。此外,文圣棹教授还介绍了韩国财产犯罪的现状,可归纳为:整体财产犯罪发案率增加,但盗窃罪发案率下降。同时,文教授还对盗窃罪成立条件及相关特征作一介绍。虽然同属一个章节,但刑法严格区分盗窃罪和强盗罪。除盗窃罪基本犯规定,还包括盗窃夜间入户,特殊盗窃等加重处罚规定,增设汽车等非法使用罪。文教授指出,中国盗窃罪和抢劫罪、抢夺罪属于同一章节,刑法条文中没有单独描述盗窃罪的罪状。考察大明律的规定,公然夺取被称作“公取”,他人未意识到的情况下获取对方财物叫“窃取”,统称为盗。韩国刑法规定,作为盗窃罪对象,财物仅限于他人所有,本人所有的财物则不能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但中国刑法没有明确要求本人财物不能构成盗窃罪对象。与财物相关联,在韩国,动能、电力、动力等无形物的财物管理可能性被认可,存在针对偷电行为的特别规定。中国刑法中虽没有特别规定电力可以作为盗窃对象,但存在公文、印章、通讯密码作为盗窃罪对象特别规定。中国刑法根据数额和次数做不同规定,但没有规定盗窃行为的具体样态。依据韩国刑法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也规定为构成犯罪,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罚。对此,韩国刑法有条文加以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作题为《中国盗窃罪中占有概念的观念化之检讨》的报告,石教授认为,研究这一问题的前提在于要区分两个概念:事实占有和观念占有,事实占有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物理上占有。这里存在两个疑问——其一,举例说明,暂时看管会议室的控制力是否得到承认;其二,没有物理上控制力是否就否定占有成立的可能。随着财产制度发展,规范性界定也发生变化。2007年物权法的规定承认两个占有,区分所有和占有,符合我们的社会现实;第二是依据一般人习惯推知占有,这个概念不在物理占有范围内,可能会混淆占有和所有,导致占有概念扩张。盗窃罪占有概念的观念化问题存在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概念的混乱,进而引发定性争议。从三个视角分析原因:占有观念化渊源在于一定社会因素被引入,针对物理占有的弊端,观念占有的概念被引入,问题是不该扩大观念占有等同于所有。事实上,我们认为,随着财产制度的发展,占有和所有分开,是事实。但我们在司法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忽视了这个事实,石经海教授的基本立场是盗窃罪中占有的概念,既不能是事实占有,也不是观念占有,并提出具有三个核心的观点:第一,财产制度发展后的事实占有;第二,反对刑法独立说,反对刑法的机能扩张;第三,事实占有概念应有之基本内涵,物理占有并非都是事实占有,事实占有并非没有观念上占有。事实占有所含观念上的占有并非所有 事实占有并非没有规范性要求,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概念,应以财产制度发展后和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为基准。




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淼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劲阳副教授、大连大学法学院杨大伟讲师分别就报告人的报告作点评,并就中韩个罪刑法规定比较、空间禁忌理论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其中,陈劲阳副教授提出,对占有的理解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与本权或所有权概念相区分的占有;第二,是主观意图上的占有;第三是体现犯罪客观构成特征的占有。站在通说平和取得说的立场上,占有的内涵为何。德国刑法学界肯定事实的占有,但判断标准是社会一般观念,二者结合密切。主持人金日秀教授肯定了点评人的思路并指出,韩国刑法学界统一事实和观念占有概念,不做区分。此外,占有和行为样态关联,盗窃行为的具体样态是窃取。在理论上排除原来的占有,成立新的占有,才会产生窃取的概念。所以,如何理解占有,就等同于理解窃取行为,事实上的占有是理解窃取行为样态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扩张解释窃取行为,要融入观念占有解释窃取行为样态。空间禁忌理论,与其说是事实占有,更接近于观念上的占有。如果加入观念因素,会导致窃取行为样态不断扩张,限制的条件就是不法占有目的。此外,在金教授看来,空间禁忌理论也不完全等同于社会观念占有,宠物跑到邻居家,社会观念认为是宠物主人的占有,但这种占有是非常抽象的概念。刑法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在这个限度内,我们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概念解读窃取。


第四单元 诈骗罪

韩国警察大学李东熹教授和辽宁大学邢志人教授担任本单元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所作报告题目为《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孙教授以实践经办“利用理财银行卡与系统漏洞套取现金”案例引入问题,旨在以“机器能否成为诈骗罪的行为相对人”为切入点,讨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界限问题,特别是诈骗罪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域外刑事立法中存在专门针对机器的诈骗罪,有学者认为机器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和意思,不能“被骗”,但是到了人工智能时代,如果依旧认为机器不能被骗,不具有合理性,刑法并没有明确区分诈骗的行为指向人或机器。


韩国全南大学李基秀教授所作的报告主题是《近期电信诈骗犯罪手段的变化与相关法律应对方案》,李教授从实证研究角度和犯罪对策学立场出发,对现实状况动态进行把握,反应韩国电信诈骗罪现状。报告中的电信诈骗是指利用电话或网络对他人实施的诈骗,和中国刑法中的概念类似。从2006年至今,韩国的电信诈骗犯罪从未间断,其原因包括主犯难以缉捕归案和规制手段滞后于犯罪手段两方面。报告第一部分介绍了韩国电信诈骗犯罪手段的多样和不断强化的犯罪防治措施。第二部分介绍了韩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基本类型与特征,目前比重最大的就是贷款诈骗,行为人以高利率为诱饵骗取储蓄,这类电信诈骗犯罪,作为家庭支柱的40岁到50岁男性被害人比重最大;行为人冒充政府机关,冒充办案人员骗取钱款,这类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多为20岁到30岁,对国家机关存在畏惧心理或不具有基本常识的年轻女性。而韩国针对电信诈骗犯罪具体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确定主犯所在地并进行抓捕,这要借助于与东南亚地区,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协作,但现实中合作协商的效果不明显;其二是对于诈骗财物的没收和返还,这一部分极为重要。此外,因为电信诈骗借助多个行为人的银行账户周转,所以对虚假账户的规制也很重要。加重处罚为他人提供、制作虚假账户的行为,有助于遏制犯罪。实际上,如果故意提供自己账户给犯罪分子,且明知是用于犯罪,不仅仅是一种帮助行为。


在自由讨论环节,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丁玉翠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柳副教授、吉林大学社科学报副编审李佳欣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晓滨博士就报告人主题发言,围绕机器处分意思与处分行为、预设同意理论、中韩电信诈骗概念比较、韩国特别刑法与中国司法解释等问题与报告人展开讨论。


闭幕式


闭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研部陈劲阳副教授主持,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旭教授和韩国警察大学警察法研究院院长文圣棹教授分别致辞。张旭教授对参与本次论坛的中韩双方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并总结本次论坛的几大特色:第一,本次论坛的研讨主题非常巧妙,正如金日秀教授在本次论坛一开始提到的,财产犯罪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也是各国发案率较高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犯罪的类型和具体发生样态也呈现出诸多新问题,例如网络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型财产犯罪,传统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异化问题等等。古老的话题与现代外在变化相伴相生,足见本次财产犯罪主题研讨的必要性。把研讨主题聚焦于财产犯罪这一个主题,使得各单元专题研讨有交锋、有互动、有深入,使理论研究更加细致;第二,本次论坛研讨内容丰富,涉猎范围广,报告人的报告内容从财产保护法益范围到虚拟财产刑法规制,从财产犯罪的宏观观察再到盗窃罪、诈骗罪等具体问题、具体概念分析与阐释,呈现出理论追问与法律适用兼顾,整体考量与个别问题挖掘并行的景象。再从研讨参与者的视角来看,来自不同国家,纵贯南北,甚至是有师生之情的与会代表,居于不同的价值立场,自然有不同的思维路径,多样、多元的观点碰撞,带来一场丰盛的学术盛宴;第三,本次论坛研讨气氛热烈。整个研讨过程中,与会者或条理分明,或热情洋溢,研讨过程高潮迭起,又不失学术理性。最后,代表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感谢与会嘉宾的积极支持,感谢会议筹备人员的付出,感谢郑军男教授精彩、精准的翻译,本次研讨会取得超出预期的成功,期待今后中韩比较刑事法论坛的更大进步。


文圣棹教授肯定本次中韩比较刑事法论坛取得的成效,他指出通过本次论坛,可以发现作为友好邻邦的中韩两国在财产犯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相似的疑难问题。通过中韩比较刑事法论坛这样一个学术交流平台,有助于促进两国刑法学者的理论交流与思维碰撞,对于两国刑法学发展大有裨益,期待今后中韩比较刑事法论坛繁荣发展,期待两国刑法学者的学术交流、文化交流不断深入,特别感谢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张旭教授以及郑军男教授等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


本届论坛围绕财产犯罪这一研讨主题展开,报告人与评议人积极互动,实现中外学术思维的有效交流。会议各单元主持人严格遵照时间安排的同时,确保报告人和评议人有充足的时间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首届中韩比较刑事法论坛圆满成功,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和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的全力支持下,中韩刑法学者的学术成果更是以由中韩双语翻译的论文集方式呈现,为今后论坛活动的持续举办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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