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北华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主办,北华大学基层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东北地区“文化视野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暨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
该会议既是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2020年年会,又是一场面向东北地区的学术研讨会。来自吉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吉林财经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工业大学、白城师范学院、吉林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工业学院、北华大学等十几所东北地区高校,来自于兰州大学、兰州财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等东北地区以外的部分高校的学者,以及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同围绕法治文化、社会治理、司法改革等问题展开一场致力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学术研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总策划孙海石、主编孙辉刚也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北华大学法学院陶焘副院长主持,北华大学副校长时君友教授,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教授,北华大学社科处肖艳处长,北华大学法学院党委王新礼书记出席了开幕式。时君友副校长、吕丽会长致开幕辞。时君友副校长认为此次会议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并评价会议的主题是东北法学界对时代、对社会的积极回应和主动探索。吕丽教授对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并高度赞扬了学术研讨会的学术意义和法治价值,指出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使命开启新征程,要坚持文化自信,相信东北法学界的实力和底蕴,能够在文化视野下为我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做出卓越的贡献。
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治理传统与当代基层社会治理”。本单元由北华大学法学院谢晓星副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发言主题为“论法律传统继承的方法和途径”。李拥军教授认为,学界需要对法律传统的继承问题做出更为具体的回答。人性上的共通性使得继承在法律传统领域能够发生,高次元的法律传统更具有可继承性,低次元的法律传统的继承须经过高次元法律传统的“反省”,而在两个传统领域内进行法律继承都要借助抽象继承法。第二位发言人为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董政副教授,发言主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家概念的法理化”。其提出现阶段对该课题的法理研究存在法治化路径依赖的问题,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引入国家概念并将之法理化。第三位发言人为北华大学法学院王宏庆讲师,发言主题为“明代治官考课之‘不谨’例考析”。其以“八法”中的“素行不谨”为例,考证“八法”的制度性内容所不能完全展现的运行实际及相关延展性问题。第四位发言人为黑龙江工业学院人文与师范学院的李子谦讲师,发言主题为“西方话语体系中的教育权:渊源、演进与内涵”。其认为由于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在文化背景和话语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中外学者在教育权领域的研究在研究重点、甚至在许多基本范畴的理解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和误解。所以,对于教育权,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概念问题。第五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森井,发言主题是“回溯‘法理’:中国传统法理研究之述评”。其认为中国传统法理分为形式法理研究与实质法理研究两种类型,前者虽冠之以“法理”之名、或以“法理”为研究对象,但注重概念溯源、考证,并未涉及抽象之理;后者以研究法之观念、制度与实践背后的内在机理为内容,可分为法上之法理、法中之法理和法下之法理三个层面。第六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远航,发言主题是“韦伯的中国法研究反思——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为切入点”。其提出马克斯·韦伯对传统中国法的定性是:“家产官僚制”之下一种“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然后指出由于不能解释南宋民事司法形态的特征,韦伯对传统中国法的论断被南宋的民事司法判牍证伪。从整体学术立场的角度反思,韦伯的中国法研究之所以产出了错误的结论,是因为韦伯没有摆脱消极的东方主义姿态。
随后,吉林大学法学院苗炎副教授和大连理工大学法学院邵慧峰副教授分别对六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全面而细致的评议:苗炎副教授肯定李拥军教授提出了新的观点和方法,认同李拥军教授所说的清末修宪的内容对现代法治并没有太大意义的说法,指出研究法律传统继承的方法论是困扰许多法学学者的问题;认可了董政教授提出的“法理研究存在法治化路径依赖”的问题,但指出董政教授对问题本身的论证还不够有力;肯定了王宏庆老师对发言所做的史料收集的努力,但希望其能对发言中提到的对当今官制的作用问题予以回应;追问李子谦老师发言中所说的“教育权”,到底是指“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是否应当对这两个概念做出区分?对杨森井发言中的法理的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的划分方式,提出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标准;对孙远航发言指出的问题予以肯定,鼓励其做研究时要从别人的研究成果中发现价值。邵慧峰副教授赞同李拥军教授关于“高次元的法律传统更具有可继承性,低次元的法律传统的继承须向高次元法律传统低头”的观点,并列举了一些生活中的案例加以说明;对李子谦老师发言中,宗教对教育权的影响,以及现代社会教育的退步问题表现出兴趣与认同;肯定了杨森井发言中“叩问‘法理’、缘‘史’求‘理’、‘古为今用’和‘百家争鸣’”的推进方向;就孙远航发言指出理性本身是具有多元化的问题,韦伯的定性应当在限缩的、语境化的场合下去理解;建议王宏庆老师研究明代法史时,可以简单提一下清朝是否受明代“不谨”的影响,增强历史承续性。
第二单元主题为“司法文化与司法改革”。本单元由沈阳工业大学齐伟副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为大连海事大学王勇教授,发言主题为“论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观”。其指出塑造中国法理学“合法性”基础的努力始终与法理学的实践立场关联在一起。从一般意义上说,实践催化并定义理论,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知识体系,法理学又有其内在的理论发生与演变轨迹,具有相应的自主性发展逻辑。思考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需要区分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由本土法治建设而衍生出的需要中国法理学给予思考和回应的历史、理论和实践问题;第二类问题是作为一般性的法理学所共有的概念、标准和学说等理论问题。第二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侯明明讲师,发言主题为“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及其限度”。其指出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研究,意在从司法改革的视角寻求司法和诚信政府建设之间的功能性勾连。诚信政府建设的地位之所以被提升至如此高度,一方面源于其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则归因于政府失信的诸多现象及其弊端所营造的紧迫性。第三位发言人为北华大学法学院张荣霞副教授,发言主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小农权益保障”。其论证的角度并不是时下最热门的“合作社”,而是着眼于‘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小农权益保障,指出为了给予土地经营权更高的保护效力,学界通说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在这个性质界定下,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成的法理逻辑、结合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农面临的基本生存问题提出了一些保障措施。第四位发言人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隋一卓讲师,发言主题是“经济法的现代性危机与应对”。其从生活中常见的案例入手,指出“元叙事”是现代性的重要特征,“元叙事”的衰落是导致经济法的精神追求危机的理论根源。经济法运行的核心是拟制标准,标准的崩塌造成了经济法运行的现代性危机,而理性的式微造成了经济法制度构建的现代性危机。第五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琼文,发言主题是“集体语言权利及其界限——语言政策的一个合理基石”。其从“语言消亡”这一较为典型的语言问题着手,试图探究不同语言模式背后的一般理论。第六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路宪,发言主题是“《礼部则例》在清代礼法体系中的地位”。其分析了《礼部则例》在清代的地位和作用,然后从《礼部则例》的内容、职能和法律地位进行阐述,接着把《礼部则例》与政典、礼典、例典相比较,突出了《礼部则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本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杨帆副教授与刘小平副教授做评议。杨帆副教授就侯明明老师的发言,指出其应更加重视措施的实际效果而不是预期效果,认为其对司法改革措施的认定稍显随意,内容似乎与司法改革的关联并不大;评议路宪同学的文章重史料而少分析;认为隋一卓老师对“现代性危机”的定义缺乏切实的把握,这一点可以借鉴哈贝马斯对于现代性的定义。刘小平教授认为王勇教授对于当今法学的“诊断”是正确的,但原因分析不够深刻,还有深挖的空间。就张荣霞教授的发言,刘小平副教授表示自己也曾经做过相关的研究,他认为“三权分置”不能用土地经营权本身去讨论,真正影响“三权”界定的还是原有的两权基础,给予相对强的权利性质才能保障土地经营权的强势,反之亦然。对于张琼文同学的发言,刘小平教授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其论证充分、资料脉络清晰,但是将集体语言权力的来源归结于内在价值稍有不妥。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由成都理工大学张晓彤讲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为兰州大学法学院温昱讲师(由兰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孙俊代为发言),发言主题为“民法典背景下信息控制者权利的范式与结构——以健康码应用系统为例”,其以信息控制者权利为切入点,着重探讨了在民法典背景下信息控制者的义务体系、信息控制者权利的赋权基础,从而进一步厘清了信息控制者权利的范式与结构。第二位发言人为北华大学法学院于杰副教授,发言主题为“《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的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其通过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察与研究,比较了传统上和电商背景下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差异之处,以《电子商务法》的视角切入,研究了消费者知情权内容、体系、救济方式等一系列热点问题。第三位发言人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崔丽讲师,发言主题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 ——以《民法典》第 1034 条的解释为中心”,其以“个人生物信息”为导引,以《民法典》第1034条的解释为中心,研究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保护模式和保护路径,提出了生物识别信息私法保护的重点应在于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空间和提升知情同意原则的有效性,实现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分层次、类型化和体系性保护的观点。第四位发言人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后研究生吴梓源,发言主题为“打破‘分娩者为母’的主导格局:新时代《民法典》妊娠代孕亲子关系的‘开放包容式’建构”,其以“妊娠代孕”和“生母恒定原则”为出发点,展开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医疗系统、司法实践和家庭伦理保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得出了进行妊娠代孕亲子关系“开放包容式”建构可能是未来立法的合理走向的结论。第五位发言人为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王志民副教授,发言主题为“传统社会契约签押对‘真实意思表示’条款的保障与促进研究”,其通过对传统社会契约签押相关的史料的研究,介绍了关门押、防改押两种签押类型,着重比较了各个时代立契人、中保人、代书人的签押方式,总结得出了用印主体普遍化、印章形制固定化、查印方法规范化的传统社会契约签押的变化特点的结论。第六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翟俊义,发言主题为“法与情:‘安崇绪讼母夺产’案的争议与处断”,其以“安崇绪讼母夺产”案为出发点,讨论了传统中国法与礼冲突的相关争议焦点和决断特点,同时兼论了判例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本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侯学宾教授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姜永伟副教授做评议。侯学宾教授和姜永伟副教授从信息控制者承担义务和信息控制者权利的区分,个人权利的论证方式;消费者知情权的界限与消费者主体范围的泛化;“生物识别信息”的范围和界定,法律保护观念的分析;监护权和亲子关系的利益相关性;签押签章的逻辑相关性,法律继承移植;论文行文格式,创新性研究等视角进行了全面而准确地点评。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刑法文化与犯罪治理”。由吉林财经大学于靓讲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田田副教授,发言主题为“古今法言寻踪之‘事出有因’与‘情有可原’”,其通过对“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例与案的考察与研究,重点结合清代的规则与实践以及近年来的热点案件,探究“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在古今语义的异同与发展和对于执法宽严的影响作用。第二位发言人为北华大学法学院林菲菲讲师,发言主题为“论认罪认罚制度对法治的推动”,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提出了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空间、推动主体等方面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给出了有关当事人权益保护、国家机关政策实施等解决问题的方式。第三位发言人为兰州大学法学院张杰讲师,发言主题为“权力结构视野下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症结与完善——兼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以中国古代对待低龄犯的惩罚态度为引,讨论了当下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受害人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如何定罪、处罚及立法如何进行回应的问题,对推进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完善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区分犯罪方式、目的、对象等进行处罚的观点。第四位发言人为白城师范学院杨德敏讲师,发言主题为“刑法教义学的实践控制路径建构”,其通过对刑法教义学的实践控制功能研究、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关联的讨论,提出了相关刑法教义学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并得出刑法教义学应当更注重司法活动中的实际运用和实践效果的结论。第五位发言人为北华大学法学院谭远宏讲师,发言主题为“犯罪文化学视野下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研究”,其从单位犯罪成立的法律规定出发,阐明了单位犯罪认定、执行等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问题和困境,讨论了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着重介绍了文化责任原则和刑事合规计划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以犯罪文化学角度解读了单位犯罪成立条件这一热点问题。第六位发言人为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陈家恩,发言主题为“论亲属拒证权的宪法保障模式”,其从亲属拒证权的现有研究成果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阐明了以宪法保障亲属拒证权的原因,介绍了国外通过宪法保护亲属拒证权的三个模式,并说明了我国在亲属拒证权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亲属拒证权归属证人、侦查审判人员应告知证人拥有亲属拒证权并建构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证据使用禁止规定的相关结论。
本单元由大连海事大学林乐鸣讲师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李彪庭长做评议。林乐鸣讲师和李彪庭长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和重要性,被害人过错对于引发刑事犯罪的责任承担;认罪认罚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对比,司法机关工作机制,认罪与认罚之间的关联程度;刑事行为和刑事责任的区分;刑法学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联系、刑事政策在刑法教义学中发挥的作用;文化对于犯罪文化学的影响、法律移植的融合与接受;宪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关系、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与亲属拒证权之间的冲突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在本单元自由讨论环节,与会的老师、学者和旁听学生对刑事责任年龄、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单位犯罪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结合热点案例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达到了促进学术交流的目的。
闭幕式由北华大学法学院陶焘副院长主持,陶焘老师就“文化视野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主题简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对以上主题发言中的热点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评议。随后,大连海事大学王勇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对学术会议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王勇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的成功召开标志着“文化视野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已逐渐形成了在地区具备影响力的学术品牌,下一步要吸引更多优秀的学者、专家参与到学术会议中来,在继续巩固地区学术影响力的同时,更要扩大影响力,争取将“文化视野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办成具有国内竞争力的学术品牌。最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对本次会议做学术总结并致闭幕词。李拥军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学术会议所提交的论文水平并对会议所论主题的编排表达了赞赏,同时向与会学者、老师对本次会议的积极参与以及主办方北华大学法学院的精心筹办表达了感谢。李拥军教授认为,总结前两次会议的举办经验和本次会议的成功举行,表明“文化视野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不仅为东北地区的学者、教师、法律界同仁提供了学术交流、思想碰撞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东北地区高校法学院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随着新鲜血液的不断流入,学术研讨会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成果产出;“文化视野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会越办越好,最终形成成熟的、有竞争力的,具备国内影响力的学术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