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研办 > 学院新闻 > 正文
学院新闻
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受聘仪式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做客法学院第295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举行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1日 09:15     点击数:

20201128日,吉林大学当代法学名家系列讲座第二百九十五讲暨高飞教授受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仪式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A区310室举行。本次讲座主讲人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高飞教授,主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疑难问题”。本次讲座暨聘任仪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喜荣教授主持,蔡立东副校长、房绍坤教授、李国强教授与孙良国教授等出席聘任仪式并参加讲座。

在聘任仪式上,首先,房绍坤教授介绍了高飞教授的基本情况,并对高飞教授受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希望同学们关注并学习高飞教授的学术研究成果。然后,蔡立东副校长向高飞教授颁发了吉林大学兼职教授聘书。蔡立东副校长表示,期待高飞教授能够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开展深入合作,希望同学们能在高飞教授的指导下收获思想、不断进步,期待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学术研究繁荣发展。高飞教授表示,自身长期作为旁观者关注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发展,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取得硕成感到高兴,今后作为兼职教授将以参与者身份竭力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

 

 

在讲座中,高飞教授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内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制度构建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高飞教授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内涵的核心问题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即两者是否同一。高飞教授梳理了当前的学术争议,并从理论混乱、立法模糊、实践各异三个角度说明了这一核心问题的问题所在及其价值意义。高飞教授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是农民集体的再组织化,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

其次,高飞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独特之处,即资产性质的独特性、成员范围的独特性、组织功能的独特性以及成员分享利益的独特性。高飞教授结合自身的调研情况,以实证分析的方式对上述四个方面予以详细论证。

最后,高飞教授从四个方面对立法中须解决的主要制度提出了建议。高飞教授认为,其一,立法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条件;其二,立法应当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谨慎开展市场化运作,限制经营风险;其四,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消灭的法律内涵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退出或变更形式的制度空间。

在讨论阶段,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理论争议、集体资产的类型划分、集体资产的权利主体、成员与村民的范围等问题,与会老师们与高飞教授展开了细致、热烈的讨论。

本次讲座主题紧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进程,具有重大理论和立法参考价值。高飞教授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三个立法疑难问题进行的细致而充分的阐述,让同学们受益匪浅。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