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7-03-06 14:44 点击:1225
2017年2月26日“第2期长白破产法沙龙”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由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沙龙以“破产案件中法官与管理人职责定位与分工”为主题,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专家学者,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三省一区的破产法官、检察官、优秀破产律师、破产清算行业代表共计110余人参加此次沙龙,本期沙龙坚持长白破产沙龙简单务实的传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展开了高效率、高质量、深层次的探讨交流,各界人士共同围绕着沙龙主题短兵相接,抒发己见,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成果丰硕。
本次沙龙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广军博士主持,李广军对参会嘉宾的到来和积极参与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支持、司法政策的助力和现阶段破产事业交流平台等三个层面证成了东北三省一区破产事业春天的到来。他指出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完善,到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三去、一降、一补”,再到中美元首会晤将建立完善破产机制列入成果清单,破产事业建设已经上升到国家宏观战略高度,宏观政策的支持将推动破产事业的勃兴,真正做到完善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有序退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建立了全国破产案件重整信息平台,将债务人以及案件文书信息全部公开,此举措助力破产业务增长的来临。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从成立伊始,就力图搭建东北三省一区破产专业人士交流平台,经过努力已初见成效,依托长白破产法沙龙,共同探讨破产事业未来发展方向,建立东北破产行业共同体,推进破产案件审理依法进行。
破产案件中法官与管理人的职责定位于分工兼具理论与实务探讨价值,是关乎破产案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第2期沙龙将分为三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为“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第二部分为“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实务问题”,第三部分为“法院和管理人履职的评价标准”。在沙龙的交流平台上希望各位参会嘉宾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坦诚交流,把问题和矛盾点一一提出,共同贡献智慧,商讨优化管理人市场发展的对策。
第一单元: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
沙龙的第一单元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杨迪法官主持,本单元讨论围绕着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展开。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贾淑娜法官从审判经验角度出发对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发表观点,她认为相比于《破产法》中对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管理人的职责最为繁重。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应该是宏观的、程序上的监督,应当尊重管理人的主动性。根据现行法的规定,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是独立、中立的角色,管理人既不是政府职能的延伸,也不是法院职能的扩张,更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一个超脱各方利益主体独立的制度设计。此外,在建设破产案件审判法官专业化的同时,管理人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同样重要,两者的专业能力决定了破产程序的发展进程。
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程杰才律师从管理人的独立性角度发表观点,他认为从现行的破产法规定来看,管理人独立于法院。管理人对破产欺诈等行为独立承担责任,法院也可以对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我们国家的管理人应该定性为法定中介机构,法官和管理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推进有着业务合作关系,但法官仍然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只能在程序控制的层面对管理人进行指导不应该过度干涉。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邢丹博士从规范维度出发分析法官与管理人的监督关系,她提出,法官和管理人之间应该定位为一种监督关系,这种监督是动态的全程监督。“监”是监视检查,“督”是督促,“监” 是过程,“督”是结果。破产法中有一套关于管理人工作监督的体系,除了法院进行监督之外,债权人委员会也承担着监督职能。法院的监督是宏观的监督,涉及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人的选任,管理人的更换,以及对辞职管理人的处理。债权人委员有重大事项的监督权和对管理人的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针对对管理人工作向法院提出异议,体现了法院对管理人间接监督。
吉林大学法学院梁伟博士结合破产案件现实语境,从规范分析维度出发提出观点,他认为,破产案件法官的角色定位实现了从传统民商事案件单一裁判者,向管理人履职行为监督者、破产程序进行的主导指挥者和衍生诉讼纠纷争议的中立裁判者多元一体的角色转换。在与管理人的关系上,法官与管理人应是监督、指导和支持配合的关系。法官是管理人履职的监督者,其监督是一种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而管理人是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与法院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法院必须尊重管理人依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和商业判断规则独立履职的行为,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管理人。
第 一环节的发言结束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晓静,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齐明分别针对第一环节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胡晓静副教授总结了发言嘉宾的核心观点,归纳了发言碰撞中争论与共识。齐明会长结合嘉宾发言,谈了了对本议题的理解,他认为管理人履职应当是独立的,可是独立的界限目前规范层面缺乏没有统一标准,给破产案件向前推动设置了障碍,而破产法运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但管理人和法官的辩证管理仍然没有明确,尤其是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的判定尺度,是否应以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最大化作为衡量,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研究。
第二单元 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实务问题
沙龙的第二单元由齐明教授主持,发言嘉宾就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实务问题发表观点。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孙召银博士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发表了观点,他指出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存在官僚性、流动性、滞后性的弊端,对破产案件的推动工作造成很大困难。长春中院力争通过短期内清理政策性破产案件,尽快实现破产案件市场化主导。只有坚定的通过市场化方式制定管理人名册和选任管理人,最大限度促进管理人有效发挥职能,才能迎来破产事业的春天。现在破产案件还存在管理人和法院互信度不够、沟通不足的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案件的推进,管理人和法官亟需加强二者的沟通,做到互相补充、互相信任、互相支持。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俊法官从实务角度出发,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了强化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事务的能力,在法官指导下认真履职的建议,针对实务中的诸多现实问题,提出法院应当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管理人认真履行具体事务,在对立统一中实现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具体构想。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李健伟律师对破产实务中仲裁案件的移送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房屋上不同权利人之间优先权的排序问题发表观点,以此案件为切入点,她阐述了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功利主义下利益平衡的重要性,而破产案件中法官与管理人的职责重大,如何规避管理人行业的风险也是下一步关系管理人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张晓阳律师以破产案件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为例发表观点,她梳理了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指导案例中有关管理人“挑拣履行权”的规定及判例。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上立法规定了报告制度,体现了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建议确立商业判断标准及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应当是管理人履职能力的判断标准。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杨立律师结合管理人工作实践经验针对实务中的问题发表观点,他认为,破产法中关于排除利害关系人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争议,有待在司法解释中继续细化完善。目前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一刀切”式的排除所有有利害关系人担任管理人的资格;二是法官自由裁量这种利害关系是否会影响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履行,从立法本意分析第二种做法更加合理。管理人工作可以从事中、事后追责的方式进行规制,不必要事前的准入资格上给予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可能导致实践中无法在破产案件审理地找到符合条件的机构管理人。此外,杨立律师针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问题、破产案件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及债权人分组表决等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发表看法。
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汤文士律师认为,把管理人和法院的关系理解成为一种雇佣关系可以更好地解决破产程序的困惑,勤勉尽责是管理人的工作原则和精神,但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勤勉尽责义务如何履行,比对公司法中同样承担忠实勤勉的高管,管理人既应当担当起职业责任,多向法院提交处理问题的备选方案以便法院更好的决策,也应当在处理敏感问题时及时与法院做好配合,化解职业风险。
第二单元发言结束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艳梅就发言嘉宾的观点总结并进行点评。王艳梅教授提出破产法发展轨迹中具备的理论与实务、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现行强制性规定与现实性实务操作等各种双重性分离的现实,而对破产管理人与法官关系的探讨应从破产法的本质出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框架内委托人的复杂,导致管理人履职负责对象模糊,管理人履职负责对象不同导致破产法的价值偏离。
第三单元 法院和管理人履职的评价标准
沙龙的第三单元由各位发言嘉宾围绕着法院和管理人履职评价标准进行发言。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伊鹏律师从三个方面发表观点,首先他提出在破产案件实践中,管理人很少有权力滥用的空间,律师行业协会的规制可以有效的避免律师作为管理人时滥用管理人权力;其次,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业务上还有很大的履职提升空间,应该在资产处置、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和谈判过程中发挥更大的能动性;最后,在实践中法院能否为管理人提供司法强制力的支持、协调其他部门的配合,支持管理人的工作也是管理人评价的一个现实考量标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阳法官以管理人和法官的职能定位为基础提出管理人和法官的评价体系建设思考,在现行法律对管理人履职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积极协助管理人,在各种优势条件支持下,管理人推进破产案件中应该迈大步前行,更多地发挥能动性,但是法官由于受到终身责任制的限制,在法律空白地带实现法官主动填补漏洞的困境仍然存在,为了解决现实困境,何阳认为法官和管理人应当打通沟通渠道,建立互信和共识,共同推进破产程序。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祥芬法官将管理人和法院的角色比作导演和监制,电影是否好看取决于管理人这个导演,管理人是整个破产案件的主导者、推动者,而破产案件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管理人和法官的互相配合支持,管理人必须发挥其能动性,不能过度依赖法院,避免资源浪费。建议在管理人选任上增加“履职记录”督促管理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强化职业道德及履职规范约束。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广军博士发表观点,他提出履职评价标准与法官和管理人的关系密切相关。法官应当是破产程序保障者,业务指导者,纠纷裁判者,扮演着消极中立的角色。对于管理人来说勤勉尽责只是一种基本能力,除此之外,管理人也应具有商业判断能力,独立主动发挥自身能力,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对于债务人企业资源整合等各方面关乎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均能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利用司法信息优势、执业经验优势更好的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三单元发言结束后,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经理李洪国进行了点评,李洪国认为建立统一的法官管理人履职评价标准前提应当是实现信息对称,加强管理人、债权人、法官等多重主体的信息沟通;其次破产程序向前推动还应当发挥管理人引入战略投资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推动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是从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出发,能否在破产案件中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杜绝社会资源闲置浪费,应当成为管理人和法官履职的评价标准。
自由讨论环节(节选)
在自由发言环节,吉林省检察院民事监察部关建华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其对法官与管理人关系的想法。他认为首先,管理人是债权人利益代表还是一个准法定机构,这其中公共利益要在多大程度上被考量,在破产法的理论界和实务届存在不同方向的价值取向;第二,如何从技术性层面有效避免管理人履职的利益驱动风险,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掌握经营控制权,可谓大权在握,可能受到商业决策过程中的多种利益驱动,涉嫌违法犯罪;第三,法官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更加复杂,面临着自己选任、监督管理人,自行处理衍生诉讼案件,可以说法官在破产案件中不能够被动中立,社会利益的考量也是必须限制法官的一个因素。第四,从检察院的角度,目前对于破产案件检察院具体如何进行检察监督、从哪个角度监督、监督的界限在哪里都很模糊,这还有待检察系统进一步探索,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发展;第五,下一步如何选取检察机关介入的正确切入点,进行利益再平衡,支持法院和管理人更好的履职。
闭幕式
最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齐明对本次沙龙会议进行总结并作闭幕发言,齐明会长围绕本期沙龙主题提出了几点个人建议:一是为了克服破产法制度不完备前提,建议法官与管理人互相配合,通过形成规范、高效、统一的实务操作机制反推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进一步完善;二是以长白破产法沙龙为平台,促成法官和管理人之间对一些基本破产法问题达成共识,推动破产法审理依法进行;三是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定位应当突破对立的传统路径,从法理正当性向度、经济效益最大化向度、规范妥当行向度进行多层次分析,结合债务人财产法人性质综合定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捋顺法官对管理人的制约体系范围,实现法官与管理人从对立到统一的思维模式转换;四是提出以个案为管理人与法官履职的评价基础,建立债权清偿率、破产程序经济效率等统一可行的反映法官和管理人履职社会效果的评价标准;五是着眼东北三省一区破产事业发展前景,应当着力优化管理人市场的软环境,进行公权力机关、破产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债权人利益集团等多重主体,在共同价值追求前提下的团结协作,克服破产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窒碍,营造破产制度在规范体系框架内的价值发挥基础,助力东北振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