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8-07-10 14:51 点击:347
2018年6月30日,第二期“思源破产法沙龙”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本次沙龙由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协办。我院博士生导师齐明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黄超艺、刘雯丽共3人参加沙龙。沙龙以对话形式展开,齐明教授作为对话嘉宾应邀参与沙龙。开幕式由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分别致辞。来自上海、浙江、江苏、吉林、河南、四川、山东等省份的百余名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参与了沙龙活动。
本期沙龙题目为“破产程序中的劣后债权制度——必要性、范围、法律适用中与最高院会议纪要的对接”,共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以“劣后债权的范围”为主题展开讨论。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主持。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路长红律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黄贤华法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陈冠兵律师、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郁琳法官、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齐明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解正山副教授分别发言,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文简称“会议纪要”)第28条展开,分别就劣后债权研究的必要性、现行规定、立法背景、股东出资权益问题、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等角度发表观点。互动环节,与会嘉宾就劣后债权的范围、不同债权之间的优先性等问题进行了的讨论,为未来破产法的研究提供思路。
第二单元以“确立劣后债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主题展开讨论。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主持。由齐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郁琳法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何欢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黄贤华法官、分别发言。齐明教授认为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该条规定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已经确立的分配顺序中并无适用空间,同时劣后债权从功能上也无存在必要,在实践中还将导致其他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郁琳法官进行了回应,认为会议纪在性质上是法院所达成的共识,在实践中也有存在的必要。互动环节,与会嘉宾就劣后债权的优势与弊端、会议纪要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讨论。
齐明教授专注破产法领域的学术和实践研究,在我院支持下组织多次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研讨,致力于推广全新的破产法理念和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思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司法理论,贯彻落实我院创建“双一流法学院”建设的目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司法理论,构建有影响力的优势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