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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06年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复试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6日 19:38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04-26 19:38  点击:3184

2006年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复试细则

第一条 [组织]

根据研究生院及法学院关于博士研究生复试办法的规定,由民商法学专业导师组成复试小组,负责本年度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

第二条 [复试资格的确定]

民商法学专业采取差额复试的方法,确定考生的复试资格。由于达到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的上线考生较多,远远超出招生计划,经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决定,民商法学专业复试分数线确定为总分220分、单科60分,凡达到民商法学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均可以参加复试。

第三条 [复试方式与内容]

民商法学专业复试采取笔试与口试方式,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为60分、口试为40分。笔试内容包括:中国民法(20分)、中国商法(20分)、专业外语(20分);口试内容包括:中国民法(20分)、中国商法(20分)。

专业课复试由相关导师命题,题目为套题,每门专业课均包含60题。笔试题目由随机确定的考生代表当场抽签决定,口试题目由考生本人抽签决定。专业外语试题由导师组确定相关导师命题。

第四条 [复试时间]

口试时间:42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笔试时间:430日上午8301100

第五条 [成绩评定]

口试成绩由复试小组导师当场给出,各导师给出分数相加后平均,得出口试成绩;笔试成绩由相关导师密封评卷给出;口试成绩与笔试成绩相加,形成复试成绩。

第六条 [录取总成绩及排序名单确定]

各考生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相加,形成该考生的录取总成绩。

复试成绩达到60分的考生,按照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形成录取总成绩排序名单,作为决定录取的根据。

复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不能参加录取总成绩排序及其后的录取。

第七条 [计划名额的录取]

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民商法学专业本年度计划招生25名,根据确定的录取总成绩排序名单,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顺序录取至满额为止。录取总成绩相同时,初试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录取总成绩与初试成绩均相同时,初试专业课总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八条 [计划内名额的确定]

根据学校规定,计划内名额(公费生)每位导师1名(不包括兼职导师)。计划内名额由导师在已作为计划名额录取的考生中确定,且须为报考该导师的成绩在先的应届硕士毕业考生。

第九条 [增补录取]

在计划名额录取满额后,从学校取得增补录取名额时,仍然根据录取总成绩排序名单,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顺序录取至满额为止。增补录取名额录取满额而仍未能录取的考生,不再录取。

第十条 [调剂录取]

由于本专业上线考生已经超过招生计划,因而报考外校的考生不能考虑调剂至本校录取;如果报考本校的考生未能录取,自行联系外校接受其录取,可以协助推荐至外校录取。

已经录取的考生,在本人及导师同意时,可以在本专业内调整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细则规定上的未尽事宜,依照学校及法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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