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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2日 11:03     点击数:

党委 发表于: 2016-06-02 11:03  点击:1296

吉大法学院党发【2016】009号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

[2016年5月30日 法学院党委(扩大)会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

  2、丧失政治立场。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联系师生,对师生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师生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师生一道前进。

  4、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5、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通过课堂、文章或座谈会等形式,经常散布传播错误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6、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7、受党政纪处分。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违反国家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8、年度评议考核较差。年度党员评议,被评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党员评议被评定为基本合格。

  9、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不合格党员认定的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注意把由于思想认识问题,说过一些过头话,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2、注意把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并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绝不接受教育、不愿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人区别开来;

  3、注意因个别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4、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工作不负责区别开来;

  5、注意因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拒绝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6、注意把工作中因和个别领导有矛盾,同消极抵触党组织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区别开来。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措施

  1、限期改正。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2、劝其退党。受劝退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3、除名。受除名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

  (3)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4)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5)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四、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

  1、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以支部为单位,每个党员按照评议的内容,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

  2、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党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支委会讨论。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的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认定及处置意见。

  4、上报预审。党支部将初步认定及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院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院党委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审。

  五、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1、支部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2、组织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院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3、通报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4、组织谈话。院党委要派人与被处置党员谈话,教育限期改正的党员端正思想、积极整改,特别是要妥善做好受劝退、除名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

  5、帮教转化。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每季度要听取一次思想工作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改正期满后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评定。同时,要确定1-2名优秀党员对其进行日常教育帮带,做好转化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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