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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曾文科副教授做客我院第113期新锐茶座暨“东北亚法律”讲坛第2期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6日 13:31     点击数:

2021年4月24日下午,吉大法学新锐茶座第113期暨“东北亚法律讲坛”第2期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区203室举行。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曾文科副教授应邀做 “日本部分缓刑的制度构造及其理论反思”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刑法教研部郑军男教授主持,陈劲阳教授、王军明副教授、王勇副教授、李綦通副教授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主讲人发言环节,曾文科教授首先提出本次讲座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第一,刑罚该如何让监所内的犯罪人有效的恢复规范意识,重新回归社会;第二,一些需要社区矫正但却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该如何被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中。其次,曾文科教授通过与“全部缓刑”相对比的方式介绍了日本部分缓刑的制度构造。“部分缓刑”,即在宣告刑刑期范围内,犯罪人仍要先服一定时间的自由刑,在该“实行刑期”届满后开始计算缓刑期间。由此展开,曾教授同时还指出日本刑法对毒品成瘾者的部分缓刑制度与一般的部分缓刑制度存在差别并且以表格的方式详细对比了三种缓刑制度的异同。再次,曾文科教授阐述了部分缓刑制度的三大作用,即收监人数实现合理化、增设量刑选项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活用处遇措施提升防止再犯的效果。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假释悖论”,即与刑满释放的犯罪人相比,假释后出狱的犯罪人再犯率及再收监率反而相对较低,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并没有带来良好的预防犯罪的结果。因此,曾教授建议关注社区矫正措施,并认为应该更全面的看待社区矫正与监狱服刑的衔接。复次,曾教授提出对部分缓刑的理论反思,部分缓刑制度属于全部实刑的亚类型,以及部分缓刑制度作为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的一些原则。最后,曾教授将视角转回国内,思考了我国刑法中部分缓刑的解释边界。基于我国刑法条文对“全部缓刑”制度的规定存在空白,他提出可通过解释的方法适用部分缓刑制度。


在与谈人发言环节,郑军男教授认为曾文科教授 “分析域外制度,结合中国情况,反思中国问题”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陈劲阳教授表示他也是刚开始了解部分缓刑制度,目前刑法学界研究犯罪学理论的很多,但是关于刑罚论的研究却不多。陈劲阳副教授关于讲座内容也提出了几点看法。第一点是,关于曾文科副教授在讲座中所提的能否通过解释论的方式适用部分缓刑的问题,陈劲阳副教授表述不赞成这个路径,因为我国有罪刑法定原则,刑罚需要事先预告且必须明确。部分缓刑本身属于实刑,但是我国的缓刑属于虚刑,且不同于日本的“完全缓刑”,如果将虚刑解释为实刑,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点是,部分缓刑制度是附条件的适用,因此带来的是不确定的刑罚后果,这种不确定对一部分犯罪人而言的确能够起到特别的威慑效果,能够实现刑罚个别化、多元化、精细化的效果。日本教义学在刑罚方面的精致化值得赞赏,我国刑罚在面对重罪下限的本数时存在一些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此时若有部分缓刑制度能使得刑罚裁量更为合理。刑罚种类一旦改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辐射到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因此如果推广部分缓刑制度有可能利于推动刑罚体系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重罪化的刑罚体系设置等方面的改良。陈劲阳副教授还指出部分缓刑适用于法官自由裁量阶段,假释制度适用于执行阶段,刑罚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为全面,因此在裁量过程中考虑部分缓刑制度是有意义的。

王军明副教授则表示目前刑罚论的理论讨论确实不多,应该值得大家关注。首先,他肯定了曾文科副教授提到的犯罪人如何回归社会是很重要的问题。其次,刑事法研究更注重实体法,而忽视了程序法,通过本次讲座也提醒我们要更多地关注程序法问题。再次,从现实层面看,部分缓刑制度与我国的刑法改革有相契合的地方,可以解决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从理论层面看,部分缓刑制度的设置有制度上的精细化、多元化的优点,值得学习。最后,王军明副教授还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自由裁量权不够规范、社区矫正资源还不够充足等问题,故部分缓刑制度还不具备适用的条件。

在互动环节,曾文科副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部分缓刑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假释制度的修正来实现同样的效果”、“部分缓刑制度是否会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造成冲击”以及“部分缓刑制度这种较为严厉的刑罚是否正当”等问题做出了回应。最后,曾文科副教授指出部分缓刑制度在我国刑法的适用的确存在疑问,仍需要进一步探索。本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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