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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刘士心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6日 10:01     点击数:

2021年6月3日晚,吉林大学法学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12期在吉林大学经信教学楼D区205教室成功举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士心教授作了题为“英美刑法中的性犯罪”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李立丰教授、陈劲阳副教授、李綦通副教授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刘士心教授的讲座主要围绕英美刑法中的强奸罪展开,就英美刑法中强奸罪的发展历史、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理由以及强奸罪特殊的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在早期普通法中,所谓强奸就是“对妇女实施暴力和违背意志的性交”,根据布莱克斯通的定义,强奸罪主要由性交行为、暴力手段和违背(女性)意志三个要素构成。法定强奸罪是在特殊的判例法传统下基于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而通过法典直接规定的特殊类型犯罪,法定强奸罪这个名称即便是在刑法法典化运动之后也仍然基于习惯的原因被保留下来。随着20世纪70年代女权运动的兴起,美国各州刑法中围绕强奸罪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改革扩大了性权利保护的范围,突出了男女平等,增强了对未成年人和无意识者性权利的保护,强化了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这个改革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性交范围认定的扩大、在犯罪性别属性上保持中立、对强奸行为手段认定的多样化以及开始承认婚内强奸。

对于强奸罪的成立条件而言,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违背被害人意志,也就是缺乏被害人承诺。如何认定缺乏被害人承诺是强奸罪认定中的一个难题,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口头抗议是否构成反抗以及被害人承诺的本体到底是主观态度还是客观行为等问题都会影响强奸罪能否成立。从行为人的角度来说,违背被害人意志就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手段表现,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手段表现中最富争议的是欺骗和胁迫两种类型。对于欺骗来说,在美国和英国虽然有不同的分类,但他们共同认为不同类型的欺骗手段对于被害人行使性自主权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的欺骗手段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进而影响强奸罪的成立;对于胁迫来说,大致可以区分为威胁和利诱两种类型,对于威胁会影响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利诱是否会影响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却存在不少争议,通说观点认为被害人是否存在真挚承诺是最终判断利诱是否会影响被害人性自主权的关键因素,对于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来说,一般认为不存在什么争议问题,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简单。如果将强奸区分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真正强奸和熟人之间的熟人强奸的话,在熟人强奸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认定就非常的复杂。行为人对“没有承诺”的认识错误分为三种处理模式:“真诚的错误”免责;“真诚而合理的错误” 免责;“真诚而合理的错误”也不免责。最后,对于强奸罪的诉讼程序而言,基于强奸罪的特殊性,为了避免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受到精神伤害,在诉讼程序中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特殊的程序保护。

刘士心教授是我院刑法学专业毕业的优秀校友,在英美刑法学研究上深耕多年,研究成果卓著。刘士心教授的讲座幽默风趣,将一个复杂的刑法学理论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娓娓道来,显示了刘士心教授坚实的理论功底和深厚的学术素养。讲座既激发了在场各位同学对英美刑法学的兴趣和学习热情,又为同学们的刑法学习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和理论参照。

本期讲座由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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