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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苑芳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0日 21:41     点击数:

2022329日晚19时,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童德华老师做客我院第315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并做题为全球结构下中国刑法结构的思考的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李海滢教授、李立丰教授、陈劲阳副教授和李綦通副教授参与与谈,张旭教授和徐岱教授也在线参加了讲座。讲座吸引了校内外学子的广泛关注,线上会议室人数突破300人上限。

讲座伊始,主持人首先请张旭教授和徐岱教授致辞,两位老师分别表达了对童德华教授的欢迎和感谢之情,并祝愿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接下来,主持人将时间交给童德华教授,讲座正式开始。童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犯罪论研究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我们需要思考以下三个问题:传统耦合式的体系是否一无是处?递进式的体系是否是改进的唯一方向?而抗辩式体系是否有借鉴的空间?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童教授主要谈了以下七个内容:

第一,刑法理论发展是否能够忽略其历史依据?

童德华教授认为,研究刑法理论,历史不可忽视,否则既看不清现在,也看不清未来。童教授简要介绍了苏俄的犯罪论发展历史,阐释了苏俄犯罪论与德国犯罪论的共源性,特拉伊宁对犯罪论系统的阐述对我国起到了重大启示作用。我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但并不是完全照搬,而是增加了许多中国元素。2009年“法考门”事件在学界引发了很大反响,对犯罪论在我国将何去何从的探讨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自此,我国犯罪论的发展方向走入了十字路口。目前,理论界中,大多数刑法教科书采用了阶层体系,只有大家熟知的“红皮书”仍然保留四要件体系;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阶层或是平面的犯罪论体系的选用也不一致。2019年之后,很多学者为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声音有强有弱,意味着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论的研究再次进入了热潮。童教授的观点是,应当承认我国现有的四要件体系,在这种体系之下,寻求新的变化与完善。

第二,如何评价我国刑法第五条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地位?

童教授认为,法教义学和刑法哲学不同,刑法教义学旨在于刑法体系之内对法律规定和学说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和认证。刑法的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针对刑罚,而且塑造了刑法教材的结构安排,罪、责、刑三者不应混同,尤其不能将刑事责任混同于刑罚,在“刑法——刑事责任——刑罚”的结构中,刑事责任发挥桥梁作用。童德华教授介绍了德日刑法中责任论的发展历程,指出外国刑法中“罪责”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共通的。在其看来,刑事责任要解决的是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对规范应答的可能性——应答态度与应答能力,以及两者是否相匹配的问题。

第三,犯罪构成是否能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合理评价?

童教授认为应当以能否对不法行为作出合理评价来检验犯罪构成的合理性。其认为,一般来说, 犯罪构成并不能评价出不同案件的差异,比如有着不同杀人手段、不同杀人动机的案件却往往以趋同的结论处理,没有充分显现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犯罪构成无法满足对犯罪情境进行具体评价的要求,刑罚个别化的要求难以实现。应当追求量刑规范化,保证量刑合理,矫正我们国家存在的将数字化的正义等同于价值化的正义的倾向。

第四,刑法是否需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必要的宽恕?

童教授认为犯罪不是自我决定的产物,一些犯罪中存在着不由犯罪人控制的因素,有必要区分对待,要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和方法谨慎甄别行为人主观恶意的有无和程度大小。结果无价值也有可能对犯罪人施加的新的伤害,只看结果的严重程度并不利于实现结果无价值追求的人权保障的目标。法评价和宽恕评价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而对于不法与宽恕评价的区分,抗辩式体系和递进式体系有各自的进路。

第五,刑法如何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必要宽恕?

童教授认为犯罪构成可能不能对某些案件做出全面、丰满的评价,因此需要宽恕事由。英美法系国家在犯罪构成之外,审查行为事实与心理事实;大陆法系国家在有责性阶层里考量宽恕事由,但是容易将不法和宽恕两种评价混同。童教授认为,宽恕评价不能放在犯罪构成之内,按照犯罪认定的一般到具体、行为到行为人、类型到个别的规律,宽恕评价应当放在犯罪构成与刑罚之间,定位于刑事责任论当中,以达到理论之间的贯通交融。

第六,犯罪客体可否被抛弃?

犯罪客体的去留一直是我国在探讨犯罪论问题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童教授认为犯罪客体不能被抛弃,社会和国家法益不能被个人法益替代,后者依赖于前者。犯罪客体应被完善而非放弃。有必要以犯罪客体作为外部的证成,以确立犯罪体系的标准。同时,犯罪客体也具有处理民刑竞合案件的引导功能。例如黄静过度维权案。民事维权有赔偿标准,但如果超出标准,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超出标准的维权行为不被约束,势必会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刑法能够制定外部的标准,就有可能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预期。童教授强调,犯罪客体的保留和完善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和发展功能性的要求。

在阐述了以上六个问题之后,童教授进行总结,认为传统犯罪构成并非没有结构的犯罪构成体系,我们应当反省这一体系本身是否是自洽、刑法的内在功能性要求能否在刑法体系中得到合理性评价。在面临不同地域、国家的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中,盲目夸大对方的优势并不可取,应当适用类比的方法,求同存异,找到我们国家的不足之处,进行借鉴和采纳。例如规范责任论在我国需要有立足之地;再如,我国需要利用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将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补充到我国刑法之中。最后,童教授以一句“包容性实现刑法正义,多样性促进刑法文明”结束了自己的讲座。

接着进入与谈环节,第一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军男教授认为我国传统四要件体系的确有欠缺、不足,但是不能完全否定,对童教授完善四要件的研究方向非常赞同,而且肯定其研究方法非常得当。接下来郑教授谈了自己的几点看法:第一,对概念内涵的准确把握是研究和理解的核心。理论的功能就在于让法律的适用更加公平,更接近正义。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层面,要注意各位学者对此的选择与采用,避免误解,对犯罪概念也应有如此态度。第二,犯罪客体在国内一直备受争议,有必要梳理犯罪客体的来源,早在李斯特时期,犯罪侵害的权利就被认为是犯罪客体。而犯罪客体能否作为犯罪成立的独立要素?这亦是关键问题。对此,法益和犯罪客体的概念还需再澄清。

第二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滢教授。海滢教授认为在童教授讲座中贯穿着几个关键词:中国刑法结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和犯罪客体。童教授围绕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论体系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何去何从等问题展开研究,而且是从更加实用的视角,得出了适用于中国自身问题的理论。但是,同时也可能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既然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来切入刑法结构构想,谈及宽恕事由应该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那么明确界定刑事责任的范畴就应当成为前提。其次,对犯罪客体的解读也是必要的。应当说明保留犯罪客体的理由与犯罪客体的功能性,并厘清犯罪客体和重新梳理后的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关系。最后,应当尊重中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在予以基本保留的前提下,结合全球结构对中国刑法做进一步的构建。

第三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立丰教授。立丰教授结合自己在日留学经历,用“犯罪构成不是解释的起点,而是解释的终点”来切入与谈,对探讨问题的出发点提出设问,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建构一套属于中国的体系,我们研究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这是因为我们已经无法做到对个别案件进行精细化地思考,尤其在我们国家。我们的研究要关注历史还是现实?如果现实是起点,那么必须考虑理论的实践意义。立丰教授认为建立犯罪论体系实际上是建立一套可回溯的司法责任认定的体系,借用一套统一的体系去验证司法合理性,避免司法不公。这样做最核心的目的是在规模化司法的要求下,让司法裁判者的裁判活动进入一套标准化的流程。这应该也是童教授专注于个案结论是否公平,以及如何保障个案公平的原因所在。在立丰教授看来,犯罪论是给司法监督方使用的工具。至于是什么样的犯罪论,需要结合我国现实做精细化地考量,不建议推倒重来。此外,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已经固化,应该多着眼关注出罪事由。

第四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劲阳副教授。劲阳教授认为这是一场大气磅礴的讲座,德华教授抓住了当前刑法理论学界的主要争点,有自己的理论特色。劲阳教授按照童教授讲述的顺序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中国的刑法理论发展不是一个顺利过程,不宜用年代来区分,相对来说,意识形态对发展的转折影响更大。2009年的时间点只是峰值,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犯罪论体系的重构在我国就已经开始酝酿。第二,对于德华教授认为 “罪责概念和我国的刑事责任是互通的”这一观点是否和之后“在我国刑事责任论之中应加入宽恕评价”的观点相互矛盾。劲阳教授认为,犯罪构成并不能承载太多内容,犯罪构成日益膨胀化不是好现象,应当区分立法的犯罪构成和司法的犯罪构成。第三,对于王斌余案件,劲阳教授提起了自己对这一案件的深刻回忆,认为结合该案的案情事实,不适宜再宣称斌余不应被处以死刑。最后,劲阳教授提出自己的不解之处,即犯罪客体如何引导刑民案件的处理的问题。

第五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綦通副教授。綦通教授表示对于童教授讲述的内容“深有同感”,首先,对劲阳教授提出的犯罪客体如何引导刑民交叉案件,綦通教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历予以简单地回应。从客体的角度,一些案件确实可以被出罪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犯罪客体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一定价值。但问题在于,什么是犯罪客体?秩序或者制度是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綦通教授对童教授的研究路径表示非常赞同。其次,綦通教授谈及学界存在的“三阶层是出罪的体系,四要件是入罪的体系”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们需要明确改造犯罪构成的出发点是什么,要指导立法还是从立法中重新归纳?必须注意的是,德国的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以德国的刑法立法为依据,而我们国家刑法中没有这些概念。最后,如果宽恕事由要放在刑事责任论中,那么就要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宽恕的地位、范围等等,还需要再探讨。

针对五位与谈人的与谈内容,童德华教授进行了简短的回应,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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