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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苑芳华——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2日 10:33     点击数:

2022年4月1日晚7时,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老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17期,并做主题为“融合建设乡村法制”的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老师、刘小平老师、侯学宾老师、颜毅艺老师、杨帆老师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王勇老师参加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外校师友五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讲座在李拥军老师风趣幽默的介绍中拉开序幕。

首先,高其才老师指出,他所研究的乡村法制,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的法制。高其才老师认为,我们可以从“法—自然”“法(法律)—国家”“法—社会”三个角度来理解法制,对法的理解不同决定了我们对法制的理解也不同。乡村法制建设意味着关注乡村地区和涉及乡村、农业、农民的法律制度及其具体运行,具体包括国家层面的乡村法制建设和村组层面的乡土法建设。

对于国家层面的乡村法制建设,高其才老师简要地介绍了从农业农村部、民政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的部门规章,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立法工作,为听众展示了国家层面乡村法制建设的基本格局。高其才老师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20年3月通过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是乡村法制建设领域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政策文件,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也突出了乡村治理中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高其才老师指出,国家层面的乡村法制建设涉及机构多、上下层级全、规范类型广、内容变化快、具体实施弱、自上而下、体现治权、注重控制、实现管理、突出效率、强化秩序。

而村组层面的乡土法建设则呈现出与国家层面的乡村法制建设不同的状态。村组层面的乡土法建设包括村、组和其他村内组织的规范议订、执行和固有的良善习惯法的传承和弘扬。高其才老师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起,认为村民自治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面临着很多体制性困境和非体制性难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进。以各式各样的乡村习惯法为例,高其才老师认为我们需要注意到村组层面的乡土法建设存在的复杂性、形成的内生性、发展的自发性和作用的复杂性。

高其才老师认为只有实现民间法和国家法的有效融合,使农村有能力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才能真正推动乡村发展,实现乡村善治,实现中国与世界的同步共振。

最后,王勇老师、刘小平老师、侯学宾老师、颜毅艺老师和杨帆老师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围绕高其才老师的讲座内容做了与谈。高其才老师也回应了各位老师以及在线听众提出的问题。李拥军老师对讲座做总结。

在此次讲座中,高其才老师全景式地展现和分析了当下中国乡村法制建设的面貌和问题,并且为未来的乡村法制建设指出了可行路径,使听众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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