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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苑芳华——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8日 13:23     点击数:

2022年5月16日晚6时,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老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40期,并做主题为“法律的统治:从形容词到名词”的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老师、朱振老师、刘小平老师、侯学宾老师、苗炎老师、杨帆老师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老师参加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外校师友四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讲座在李拥军老师风趣幽默的主持中拉开序幕。

陈景辉老师从讲座主题切入,引用拉兹在《法治及其美德》中的论断,认为要反对通常意义上对法治的形容词定义,强调名词的法治而不是形容词的法治,也就是要求法律本身的统治。陈景辉老师认为,法理学的角色曾经是思想启蒙,也就是使我们对某些政治—道德理想的主张成为合理且正当的。法治就是一种政治—道德理想。然而,所有的理想都容易“口号化”,容易与其他理想或者与不是理想的或理想反对的东西相混淆。陈景辉老师认为,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得法治理想变得清晰和可分析。

陈景辉老师认为,“法治是一个政治—道德理想”这一表述意味着:其一,目前尚未实现但有实现可能;其二,法治本身有价值上的重要性,否则就没有真正的理由去追求它。我们从“目前尚未实现”中能得到什么呢?事实是,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存在一套实在法体系。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有法律≠有法治&有法治必然以有法律为条件。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到:有法治=有法律+X。那么,X是什么呢?有实现可能就意味着X不能是关于法律的幻想,那么,对X的一个标准答案应该是富勒的八项“形式”条件。理想的另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本身有价值重要性。那么,富勒的形式条件有价值重要性吗?回答一,如果答案是形式条件没有价值重要性,我们就要为形式条件补充实质价值,此即实质法治理论。回答二,如果我们的答案是有,那么这种重要性可能是内在道德/内在价值,此即富勒的观点。回答三,即拉兹的答案,认为这不是“道德”重要性,而是消极价值。接着,陈景辉老师从回答二入手,重新思考富勒的八个条件。陈景辉老师认为,一般来说,如果不满足富勒的八个条件,我们会认为某个国家并不存在法治。现在的争议是:这八个条件是充分条件吗?绝大多数人都反对这一观点。陈景辉老师的观点是,这八个条件不是法治的消极的必要条件,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他认为,A)富勒的每一条件都是程度性的&法治也是程度的;B)我们从富勒的八个条件中只能得出程度判断,但“是不是法治”是性质判断,二者不相容;C)我们无法判断“较高程度满足七个条件”和“较低程度满足八个条件”这两者哪一个更符合法治要求。

陈景辉老师认为,这八个条件以某种形式凝聚成关于“法治”的整体形象。以化学理论作类比,他认为,在法治的意义上,富勒的八个条件相当于化学反应中的要素,还缺乏“反应条件”,我们要做的就是寻找这个法治的“反应条件”。陈景辉老师列明了两种既有的关于法治的看法。不管是“法治的正反题”还是“两种法治”,我们从中只能导出“形容词的法治”。这意味着,我们讲的是某种统治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人造关系、非自然关系,也是一种正当关系,而且纯粹暴力主张自己正当。法律是一种人造物,并且是一种特殊人造物,具有全面性、至上性和开放性。他认为,形容词的法律的统治要求一些条件:社会生活所有重要方面均有法;人类统治者必须依法统治;要想“违法”,必先修法,不修法,不得违法;前后不一致的行动均“合法”;法在台前、人类统治者在帘后。这意味着,所有统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法治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人治吗?法治的理想性还存在吗?

陈景辉老师认为,这里我们要结合之前提到的“两种法治”来理解。如果我们把“指引行动”与两种法治结合起来,那么,对于“统治”而言,承担管理角色的“官员”能够知道自己应当如何进行统治,作为被管理者的“人们”,能够知道自己将以怎样的方式被统治。对于“人们”而言,他们不仅能够知道自己将被如何统治,他们还能在此基础上,安排自己的事务和计划自己的生活。后一项区别于形容词法治,是没有被形容词法治包含在内的。陈景辉老师指出,有法治意味着民众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自主的安排与筹划,由此,我们得到了名词的法治。陈景辉老师认为,法治的唯一可能就是让法律成为真正的统治者,让原有的“臣民”(作为人们的民众)和法治的“臣民”(原本的官员)都成为法律的“臣民”。

为了保障法治不堕落为形容词意义上的法治,他认为,理论上至少应该有两个保障。首先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两分。相对于传统看法,陈景辉老师强调法治的观点,他将裁判规范称为“决定规范”(decision rules),这种规范不仅针对司法官员,而且针对所有官员。行为规范应当始终是行为规范,就是说,即使行为规范担任裁判规范,仍需满足该要求,即该裁判规范的意义取决于其行为规范的性质。裁判官员对行为规范的理解必须也应该是行为人的理解。其次,从行动的角度看,要保证遵守(comply)与一致(conform)的区分。一方面,人们自行筹划的空间就在“一致”这一概念之中,即“法律”只是人们的行动理由之一。这要求(尤其在私法上)尊重人们的一种非法律的生活。另一方面,这种区分体现在对官员与人们的区分上,官员应当将遵守法律作为自己唯一的行动理由,即接受教义观念,但对人们来说,与法律一致不矛盾就是唯一的要求。陈景辉老师认为,这就是要反对实质法治的原因,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就意味着取消“自行筹划”。因为一致+实质价值=遵守,所以实质法治会使得法律对人们的要求从一致变成遵守,这正是法治应当反对的。

最后,汤善鹏老师、刘小平老师、李拥军老师、侯学宾老师、朱振老师、苗炎老师、杨帆老师和李海平老师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围绕陈景辉老师的讲座内容做了与谈。陈景辉老师也回应了各位老师以及在线听众提出的问题。李拥军老师对讲座做总结。

在此次讲座中,陈景辉老师在“法律的统治:从形容词到名词”的主题下,以雄辩又细腻的逻辑分析论证了为什么我们应当选择作为名词的法治,为听众们提供了一场思想盛宴。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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