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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屈文生教授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3日 20:58     点击数:

2023年12月12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屈文生教授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386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A716进行了题为“领事官何以行使治外法权”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邓勇老师、姜翰老师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屈文生教授以“不平等条约何以不平等”为思考的出发点,首先提出问题:帝国主义国家如何在近代中国攫取司法主权?随后,从领事官司法权的确立、领事官权力的分解、领事裁判权的本质三个层面展开。首先,屈文生教授认为,依照不平等条约、英王御准的枢密令/美国国会法令等成文法,英美两国驻华领事官曾获得非同寻常的司法权和管辖权。英美两国领事官获得领事裁判权后,成为集司法权、通商权和外交权等多种特权于一身的特权群体。自19世纪中叶起,限制或规制领事官司法权成为半殖民地国家反抗领事裁判权和英美本国政府加强治外法权统治的“共同目标”。

其次,屈文生教授指出,随着领事裁判权的弊端日益凸显,英美两国官员开始寻求以另一种方式——即设置职业法院和混合法院的方式——来行使治外法权,以此巩固和强化“治外法权统治”的运作。这一举措表面上取消了公使司法权、限制了领事官司法权,但无非是以另一种形式巩固了治外法权,且依然是一种“虚伪的法治”。英美两国对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反思,是出于巩固两国对华“治外法权法院体系”的目的,而非意在废止在华治外法权。旧的以领事官为中心的审判体系由此逐渐转向新的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体系。再次,屈文生教授着重探讨了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指出治外法权具体分为以下四种:一,领事官在领事法庭行使的完整管辖权;二,领事官在会审公堂内对以本国人为原告之案件行使的不完整管辖权,如“会审权”“陪审权”“观审权”等;三,职业法官行使的完整管辖权;四,公使依国内法和不平等条约的规定行使的管辖权。这四种权力皆属治外法权,但属于领事裁判权的,只有前两种。在此基础上,屈文生教授仔细辨析了会审权、陪审权与观审权的区别。

最后,屈文生教授总结道,在英美近代驻华领事官司法权被分解的同时,两国在华确立的“治外法权法院体系”完成了转型或重整。英美在华行使治外法权的主体,曾大致经历过从一种双主体向另一种双主体的转变即从领事官、驻华公使转向法官、领事官的过程,前一阶段行使治外涉权的主体以领事官为主,后一阶段以法官为主。但这不过是两国在域外管辖权制度安排中“左手倒右手”的把戏。英美在华设立的专门法院以及两国在华推动设立的“理事衙门”可谓是“较小的恶”,两国只不过是借“小恶”来粉饰帝国的法律暴力即单边治外法权规治。这种新的“法官”和“领事官”双主体司法的二元司法格局,因此等于是对英美对华“治外法权统治”的强化。

姜翰老师围绕屈文生老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与谈,认为屈教授所分享的治外法权问题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重要课题,值得深入关注。该讲座一方面,从知识层面增进了关于治外法权,尤其是相关概念之间联系与区别的认识,对于教学与科研均有重大价值。另一方面,从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与讲授技巧方面,也值得在座各位的学习,尤其是法律史研究中的全球视角,与近代法律史研究中的翻译思维,都是极富启发意义的。讲座的最后环节,吕丽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屈文生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感谢,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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