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动态 > 正文
科研动态
大连海事大学舒哲岚老师做客第125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暨第9期秦汉至唐律令系列学术讲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08:44     点击数:

2024年4月19日下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舒哲岚老师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25期法学新锐茶座暨第9期秦汉至唐律令系列学术讲坛,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匡亚明楼理论法学研究中心534室进行了题为“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布令不谨’释义”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21&ZD197)项目组提供学术支持。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姜翰老师主持,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志民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孙宗龙老师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晓林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孟融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鼎新学者”博士后潘峙宇老师,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开始之前,吉林大学法学院姜翰老师对舒哲岚老师进行了介绍,对舒哲岚老师的莅临表示了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舒哲岚老师首先对研究所使用出土材料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出土、保存、记载内容等进行简单介绍,并介绍了“布令不谨”首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与国家法律制定颁布、宣传执行的过程密切相关,因而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舒老师首先结合以往学界研究介绍了“布令”的过程,即在秦汉帝国的法律依附文书载体,通过邮传体系,经由各层级官吏颁布传播,最终抵达律令受众的过程。其次,舒老师结合其他出土材料中的相关文例,针对“不谨”的词义加以考释。关于“谨”的大多数观点可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要求两个部分: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强调恭敬谨慎、认真仔细,对行为的客观效果要求没有差错、符合规定。再次,舒老师关注了“谨布令”这一文例。“谨布令”在秦汉律令长期传播、反复使用过程中,很可能已经褪去了“谨慎传布该条法令”的具体含义,而在法令中作为一项文书习用语而存在。在此基础上,舒老师进一步分析并总结了“布令不谨”的含义与秦法令的基层传布过程。

与谈环节,姜翰老师、王志民副教授、孙宗龙老师围绕舒哲岚老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与谈。姜翰老师认为舒哲岚老师的研究结构严谨、材料扎实、层层递进,尤其是史料释读与现有研究相互对照尤其值得借鉴学习。王志民副教授认为“布令不谨”所代表的秦代法律传播过程印证了以往传世文献的相关内容,对早期法制史料的正确释义对于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期待更多出土法制文献的面世以推进研究。孙宗龙老师认为,第一,法律公布、传播的问题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法律史视野下的法律解释有两个层面,首先,以还原史实为目的;其次,以法律适用为目的。在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的解释这一层面,还有一些具体法律问题有待澄清。随后,现场提问环节,舒老师详细回应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亚男同学提出的出土简牍句读问题,以及法学院本科生张浩宣同学提出的关于“谨”的主客观方面区分问题、法律史学与史学研究的区分等问题。

随后,刘晓林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认为法律史学研究应该遵从法律史本身的方法与视角,而非非此即彼地纠结于史学范式或法学范式,这限制了我们对于问题的思考与解决。此外,刘晓林教授结合自身写作视角的变化过程,认为法律史学界年轻学者在对大量一手材料妥善运用的基础上,还应更多向法学界表达观点。最后,刘晓林教授对舒哲岚老师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感谢,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