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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马寅翔教授做客我院新锐茶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11:00     点击数:

2024年5月23日上午,华东政法大学马寅翔教授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129期新锐茶座。此次新锐茶座于吉林大学中心校区敬信教学楼D区203教室举行,由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王勇教授、王若思副教授、吴亚可副教授、鼎新学者朱笑延博士后参加与谈,部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讲座。

马寅翔教授的讲座主题为“企业数据产品的刑法保护”。讲座伊始,马寅翔教授阐述了自己的选题初衷,也就是将财产犯罪理论与目前的热点问题进行有机结合,以实现运用基础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初衷。马寅翔教授指出,目前刑法学界对于企业数据保护问题关注较少,研究也主要停留在数据获取方面的计算机犯罪研究上,但实务中数额巨大的企业数据侵权案件又频频发生。这引发了他的进一步思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问题:刑法应不应当对企业数据提供保护?刑法能不能够对企业数据提供保护?刑法如何对企业数据提供保护?针对前两个问题,马寅翔教授支持肯定论立场,指出刑罚的发动必然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以预防论作为刑罚的指引。因此,若不对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害的企业数据盗用行为加以规制,则会形成一种错误的行为导向乃至剽窃盗用的社会风气,进而浇灭企业积极创新的热情。

对于刑法如何对企业数据提供保护的问题,马寅翔教授首先对既有的几种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进而指出现有研究的症结在于对焦失误,而对焦失误则导致了不当的结论。易言之,现有研究仅关注企业数据本身,但在前置法中数据尚未确权,由此在刑法中缺乏明确的法益内容来加以指导,以致无法对企业数据提供周延保护。对此,马寅翔教授指出,应把研究重心转移至企业提供的数据服务上。数据服务本质上属于一种智慧劳务,而劳务可以产生对价支付请求权,对价支付请求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因此,盗用企业数据的行为实际上所侵犯的是企业智慧劳务这一财产性利益。最后,马寅翔教授对在场的老师、同学提出了启发性的追问,即出罪化研究是否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民进刑退”是否就是更优的理念?刑法的定位究竟是什么?

主持人王充教授回应了马寅翔教授的精彩讲座,同时指出同一种犯罪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中可能承载着不同的法益。四位与谈人也表达了自己的见解,王勇教授对马寅翔教授报告中的创新之处给予了高度肯定,另外对静态数据向动态数据服务的转化进程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吴亚可副教授对马寅翔教授的研究思路表示认可,呼吁同学们以此为标杆来进行刑法学问题研究,另外强调刑法的机能应该是确证包括自身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王若思副教授提出了将企业数据产品的权益保护与企业合规相结合的新思路,另外指出了法秩序横向统一的不可操作性;朱笑延博士从数据属性的不确定性出发,提出以数据为核心,构建横跨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规制体系这一思路。

此外,各位参会同学认真思考、积极发问,马寅翔教授耐心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最后,王充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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