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3-05-20 15:24 点击:1240
李永泰教授,男,1933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辽宁省大连人。1954年毕业于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此后一直留在吉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3年底按时退休。退休前任: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法理会副总干事长,长春市法学会法理学会总干事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兼任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在长期的教学岗位上,主要研究方向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常年为本科生讲授法学主干课,包括:《法理学》、《国家学说概论》、《政治学》、《哲学》、《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等,在教学过程中,埋头苦干,潜心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教学质量优秀,曾连续多次荣获吉林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在研究生的培养方面,作为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最初的指导小组成员(其他成员:王子琳、王惠岩、李永泰)和后来担任硕士指导教师,每年都给应届研究生讲授学位课(《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选读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还讲过《法理学专题》、《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等,一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导向,尽心尽力指导硕士研究生。
在科研活动方面,积极钻研,主要作品有:《国家学说概论》(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83年出版),《法学基础理论》(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出版),《政治学》(副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法律社会学》(参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合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政治学辞典》(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主要学术论文有:《关于两种生产在原始社会作用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年第一期),《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观察民主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丛刊,1983年第一期),《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几个问题的辩证思考》(政法丛刊,1987年第六期),《简论人权的两重性》(当代法学,1992年第二期)等十几篇。其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书,曾荣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观察民主问题》一文,曾荣获吉林大学科研二等奖。
在担任教研室主任期间,积极推进改革,重视学科建设,成绩显著,1989年6月荣获吉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2年10月荣获吉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名称《法理学的改革与建设》。
李永泰教授退休后,从1994年到2007年,应邀返聘吉林大学法学院,为法理学硕士研究生讲授学位课,同时兼任吉林大学法学院督学员、吉林大学督学员,还受聘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继续发挥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