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风险也日益呈现出无处不在的特征。而网络犯罪的频发,正是这一理论在当下社会最具象化的体现。在此背景下,法学院于2025年9月18日举办了第173期本科生每月法律论坛。本次论坛由2024级9班承办,刑法教研部吴亚可副教授担任指导教师。论坛中,同学们分为四个小组展开汇报,围绕“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这一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本科生视角的思考。

王濛团队的汇报聚焦于网络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王濛同学扎实地阅读了法条、2023年两高对猥亵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大量的案例,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了网络猥亵未成年人行为定性困境。她创新性地提出了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模式——客观方面将诱骗行为也纳入“其他强制行为”进行打击;主观方面应当将性意图剔除出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为猥亵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儿童造成了性侵害。
小组成员(从左到右依次为):王溪、王濛(汇报人)、栗漫妮、季玥彤、周思诺、张迪嘉
张心如、朱宸颖团队则注重网络空间人身犯罪这一重要的社会议题,详细分析了刑法领域的规制手段。张欣如列举了几件重大网络诽谤案例,强调了诽谤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刑法有必要进行介入。此外,她还指出了网络诽谤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实践中均存在认定难题。接着,朱宸颖分析了网络诽谤案件的管辖权难题,并列举了当下立法和司法的改进措施,例如《刑法》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将点击量和转发量作为量化标准。接着,她也指出要辩证看待当下保护机制的问题,例如立法存在滞后性、裁判标准不统一、电子证据取证难度大。

小组成员(从左到右依次为):张心如(汇报人)、任轶锦、思和日乐、马忠琦、朱宸颖(汇报人)、姜俊男
宋昭霖团队放眼于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问题,列举大量典型案例论证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总结出了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加害主体不特定、侵害行为分散化、危害结果聚合性、危害范围广且程度深。接着,他提出了法社会学的“沉默的螺旋”理论,深入剖析了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然后,他强调了当下实践之中存在着责任主体分层难、结果归责模式导致刑事介入滞后等问题。通过前期准备之中充分的小组讨论,宋昭霖同学指出当下最具有可行性的方案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入罪扩展,并且当下的实践模式也采取了此类路径。

小组成员(从左到右依次为):史镕阁、张炜桉、宋昭霖(汇报人)、郭子煜、王蕾、吴洁萌
裴恩业团队的汇报主题是传统犯罪网络化问题。首先在概念上,裴恩业明确将传统犯罪网络化与纯正网络犯罪区别开,强调了网络化是传统线下犯罪样态的修正形式。他通过对大量案例和理论的分析,提取出了网络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实行行为的隐蔽性和实行主体的多元化的特征。接着,他列举了利用生成式AI进行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的例子,展示了AI时代下犯罪形态的再次异变并分析了AI犯罪的机制与特征。最后,从实践角度,他提出了司法扩大解释和加强平台追责机制等新式管制手段。

小组成员(从左到右依次为):新吉利特、马玲萍、赵芳仪、裴恩业(汇报人)、黄世颖、蔡安琪、郭奕含
在小组依次展示之后,吴老师就各组汇报研讨的内容进行总结,深化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主题之下的研究思路,并指出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吴老师对本次论坛同学们的表现进行了认可和表扬,认为同学们能够在该主题下进行不同领域的深入拓展研究,各领域间能够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并能够涵盖宏观和微观方面,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随后,针对同学们汇报中的重点问题,吴老师一一进行分析。他指出在研究网络猥亵的刑法定性时要注意对受害者进行年龄上的区分,使分类更加合理和完善;针对汇报中提出的网络暴力行为在刑法上存在入罪难的问题,吴老师指出可以从犯罪学与相关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及规制,实现问题的深层研究;他还指出,在考虑传统犯罪网络化问题时,可以进一步明晰其与纯正网络犯罪的范畴界限,实现更有针对性的刑法规制。
最后,吴老师指出,在研究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时,既要在研究方法上不断完善精进,也要在研究内容上结合刑法规范,从现有的刑法条文出发解决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法者,治之端也”,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刑法规制正是国家应对新型犯罪、捍卫法治权威的关键手段。它既以严厉的刑罚划定行为“红线”,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守护公民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又以明确的罪刑条款织密刑事法网,为数字经济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更深层看,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其与时俱进地完善网络犯罪规制体系,不仅是回应时代挑战的必然要求,更体现了“以法治守护正义、以规则保障发展”的现代化治理智慧。将网络空间治理深度嵌入法治化轨道,必将进一步净化网络生态,为国家长治久安与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