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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教授做客我院第23期法学名家高端讲座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2日 09:25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7-06-12 09:25  点击:638

    2017年6月11日下午两点,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名家高端讲座”系列第23期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区卓越法律人才基地涉外实验班教室成功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楼建波教授应邀作了题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登记、信托财产分别管理:问题与解释”的报告。

    讲座由我院于莹教授主持,我院商法教研部王艳梅教授、胡晓静副教授、徐晓副教授、高宇副教授、潘红艳副教授、祝杰副教授、邢丹讲师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楼建波教授首先分析了中诚信托与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执行异议案件,通过该案件的案情梳理及判决阐述引出了本次讲座的主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则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楼老师认为在中诚案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是,在信托有效设立后,法院能否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实行分别管理为由否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接下来,楼老师指出想要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从三方面考虑: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独立关系。

    随后,楼老师通过对比英国的判例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践,阐述“分别管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国《信托法》第10条阐述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最后,楼老师对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进行了解构和重建。虽然我国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但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彰和公示,除《信托法》第10条外,再无其他规定。我们应当参照域外的规定,在信托法中对这一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楼老师的讲座结合了大量的案例,深入浅出的阐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理论基础,引发了老师和同学们的思考。讲座结束后,老师和同学们与楼建波教授进行了热烈的问答活动,于莹教授和祝杰副教授对楼老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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