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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宾凯副教授做客我院第71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暨"科技发展与司法变革"系列讲座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9日 10:20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8-04-19 10:20  点击:587

    2018年4月13日晚18:00,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71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卓越法律人才基地涉外班教室成功举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宾凯副教授应邀做了题为“司法决策理论”的学术讲座。

    此次讲座由我院李拥军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刘雪斌副教授、颜毅艺副教授、贾志强助理研究员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参与活动。

    宾凯老师从一个著名的争论即司法裁判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恙?出发,提出社会系统论的方法,他指出社会系统论的方法是一种二阶观察,即从What到how。为此他举了一个观察观察者的例子:“我对那幅画的内容知道得很少,但是对这个人了解了很多”。他提出法律系统论既非规范性(法教义学),也非因果性(社科法学),而是功能等价的研究方法——偶在性(contingency)。具体来说:社会系统的三种类型是互动、系统、组织,基本单位是沟通(communicaiton),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决策(decision),而法院作为一个决策组织(orgnization)而存在。宾凯老师提出法院决策本身是存在悖论的。即“决策的不可决策性”,或者说,当无法决定时才需要决策。因此司法决策去悖论需要去悖论,司法决策“去悖论” 的两种方式: 1、每一个决策的瞬间都与其它决策递归关联; 2、每一个决策都是在消除“决策的不可能性”悖论,并把这个悖 论转移到看不见的地方(比如:法经济学,法心理学,社会统计,鉴定机构)。此外他还提到司法决策过程的递归循环(rescursion),即先前决策与后续决策的相互作用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互动的,不是线性的,而是非线性的:一方面,决策组织的先前决策对后续决策构成了决策前提,对后续决策的选择空间进行了压缩或限制,如果没有先前的决策前提,也就没有后续的决策沟通。另一方面,决策前提具有一种倒叙现象。法官并不是把组织内部的每一个决策都先验地看成决策前提,非反思地认可先前决策对后续决策的约束力,相反,法官常常是“回溯性地往后看”,只有当下决策肯定了之前决策的约束力,之前的决策才能绽放出决策前提的力量,并创造出一种影响后续决策的决策情境。

    随后刘雪斌副教授、颜毅艺副教授、贾志强助理研究员分别对宾凯老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议,并提了出自己的学术观点。在其后的讨论环节,陆宇峰老师、杨帆老师及法学院的同学们也进行了精彩的发言。整个讲座和讨论氛围非常热烈,大家碰撞出非常多的学术火花,一直持续到晚上近十点钟才结束。宾凯老师的此次讲座加深了我院在法理学领域的对外交流,为活跃我院的“社会理论法学”相关研究提供了契机,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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