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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1日 14:43     点击数:

研办 发表于: 2016-11-01 14:43  点击:2313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高等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接收第三批法律实习生。

  一、接收岗位

  接收实习生50名,主要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少量安排在综合部门从事司法调研和司法行政工作。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人民司法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

  实习实行导师制,由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文书起草、司法调研及综合行政等工作。

  实习期限为6个月,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工作时间同机关工作人员。

  二、人选条件

  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2.法律专业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者特别优秀的本科生;

  3.身体健康;

  4.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5.有社会实践经历者优先。

  本次接收实习生主要从北京地区一本法律院校中择优选拔。京外法律院校学生可由所在院校推荐参加实习,住宿自理。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全国一本法律院校可推荐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2名,按要求填写《报名推荐表》(请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下载),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

  (二)资格审查

  (三)办理接收手续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习管理

  实习期间,我院会同实习生所在学校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颁发实习证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实习生免费在我院机关食堂就餐,可使用法律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等服务设施。

  五、纪律与监督

  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实习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7971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传真:010-67556360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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