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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委关于在学生党员中开展评优工作的安排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5日 10:48     点击数:

党委 发表于: 2013-07-15 10:48  点击:487

吉大法学院党发【2013】002号

法学院党委关于在学生党员中开展评优工作的安排意见

(2013年7月8日法学院党委会通过)

  为了使全院广大学生共产党员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践行入党誓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2012年,院党委对在学生党员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支部书记进行了表彰,效果较好。为了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切实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院党委决定对每一年在学生党员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支部书记都要进行一次表彰。现将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评选时间

  在每年的3月至5月之间,完成评优工作。

  二、评选名额

  (1)学生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名额按当年当时全院学生正式党员总数的20%评选。

  (2)优秀党支部书记评选名额按当年当时学生党支部总数的40%评选。

  三、评选程序

  1.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支部书记的评选程序是:

  (1)公示评优工作通知;

  (2)研究生党员本人申请;

  (3)由党支部牵头,会同班委会、团支部,推荐候选人;

  (4)研究生党总支征求导师组意见;

  (5)研究生党总支选定表彰人选;

  (6)公示、征求意见;

  (7)院党委做出表彰决定。

  2.本科生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支部书记的评选程序是:

  (1)各党支部推荐人选;

  (2)本科生党总支成立考评组,对各党支部推荐的人选进行遴选考评;

  (3)由本科生党总支确定表彰人选,公示;

  (4)院党委做出表彰决定。

  四、评选原则

  1.所有被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的党员首先在院内公示栏和法学院党委网页上公示。公示期满后交院党委会批准。

  2.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毕业年级的党支部书记和党员。毕业年级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支部书记应占到评选名额的60%或60%以上。

  3.优秀党支部书记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在同一次评选中不能兼得。

  4.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优秀评选在各自的党总支部开展,各自占各自的评选名额。

  5.预备党员不能被评优。

  6.评选时有特殊典型事例的党员可以不占评选名额。

  7.同类优秀可连年被评选,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次;非同类优秀也可以连年评选,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次。

  五、评选条件

  1.优秀共产党员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2)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已奉公,乐于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生党员中威信高。

  (3)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4)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严于律已,清正廉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工作中勇挑重担。

  (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不断进取,开拓创新,工作成绩显著,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

  (6)学习成绩优秀,在学生中的表率作用突出。

  2.优秀党支部书记评选条件

  除具备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作风正,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2)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以权谋私,刚正不阿,廉洁自律,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方面起示范、表率作用。

  (3)热爱和熟悉党支部书记工作,认真学习党的建设理论,积极研究和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和特点,善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在学生党员中威信高,受到学生党员的信赖和敬重。

  六、表彰办法

  院党委下发文件,对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荣誉的党员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评优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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