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 发表于: 2015-09-16 08:19 点击:336
吉大法学院发【2015】010号
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试行)
(2015年7月8日 党政联席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位与职责
党政联席会议是法学院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凡涉及法学院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师资建设、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的均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法学院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党政联席会议由下列成员组成:
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
第四条 记录人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人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五条 列席人员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介绍议题的背景情况,并可以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召集人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召集;院长因故不能召集或者空缺时,由书记召集;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三人以上亦可共同提议召集。
第七条 主持人
党政联席会议由法学院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或者空缺时,由书记主持;在特别情况下,亦可由院长或者书记指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临时主持。
第八条 召开时间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议事事项的提出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事项,由下列人提出:
(1)财务工作小组;
(2)院纪委;
(3)教代会执委会;
(4)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第十条 议事原则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会前党政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会议实行一题一议一决的方式。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应重点考虑和研究分管副院长、副书记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即议题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或其家属者,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表决
在对议事事项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口头、举手、不记名投票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
议事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为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能裁决时则延至次回党政联席会议再议。
第四章 议事内容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教学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教师聘用;
(2)教师的职称评定;
(3)教研部的发展建设;
(4)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
(5)聘请兼职教授、副教授;
(6)教学规章的制定或修改;
(7)制定本科生的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
(8)其它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研究生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学科建设规划;
(2)导师遴选办法;
(3)制定研究生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
(4)对记过及记过以上研究生的处分;
(5)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6)其它研究生方面的事项。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科研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重大项目申报;
(2)院设科研机构的设立;
(3)科研奖惩措施;
(4)其他科研方面的事项。
第十六条 人事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人事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行政、教辅人员的选留、调入、调出;
(2)教师的选留、调入、调出;
(3)院长助理、教研部和院设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用;
(4)科级干部的任用或聘用;
(5)职称评聘的相关事宜;
(6)其他人事方面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财务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财务工作制度;
(2)奖酬金分配制度;
(3)审议2万以上的财务使用预算报告;
(4)审议年度财务的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5)购买大型仪器设备;
(6)装饰装修项目的安排;
(7)其他财务方面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学生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对记过和记过以上的学生处分;
(2)学生管理规章;
(3)其他学生工作方面的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管理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1)院内重大的规章制度;
(2)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院长提出的重大决策;
(4)其他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成人教育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成人教育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函授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
(2)自学考试方面相关的重要事项;
(3)成人教育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其他方面的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就下列有关其它方面的工作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图书资料的建设与规划;
(2)网络建设;
(3)实验室的建设与规划;
(4)国际化工作的建设与规划;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相关工作;
(6)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及学校有关决议的方案或措施;
(7)其他由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做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与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党委会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与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关系
议事事项涉及到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相关联的工作时,须邀请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会议。对所议事项要事先征得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意见后,方可做出相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与党委会的关系
党委是法学院的政治核心。党委会是关于法学院党的建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均由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党办、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用或聘用,由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由党政联席会做出任用或聘任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请假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向召集人请假,会上召集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
第二十五条 保密
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存档与信息公开
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次记录,由书记、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通过适当途径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实施
议事事项做出决定后,党政联席会议须责成相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二十八条 修改
本规程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修改。
第二十九条 解释
本规程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生效
本规程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02年3月11日院务会通过的《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规程》和《法学院院务会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