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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预告: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3)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2日 09:49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04-22 09:49  点击:2812
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年学术活动月学术活动(十二)
       本科生系列学术活动--每周法律论坛(3)

主 题:罪与罚——一个中国公民的生死轮回
对佘祥林“杀妻案”的法律思考
主 持 人:彭宇(2003级8班本科生)
特邀嘉宾:朱沙、刘海安、孙烨(法学院研究生)
指导教师:杨波 老师
点评教师:杨波 老师
时 间:2006年4月22日 星期六 晚上6:00
地 点:东荣大厦三楼A区“法律思想者学园”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大学法学院团委
承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2003级8班

背景材料:
(1)佘祥林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却注定要以其生死经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沉重
的话题,在案情真相大白的今天,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正义?
 从法学的视角看来,当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不朽名著《论犯罪与刑罚
》中第一次提出罪行法定原则以来人类关于刑法的思考进入一个的崭新的时代。如果说启
蒙运动的人文主义是其精神内核,那么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疑罪从无就是其制度设计中的
逻辑必然。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的共
同行为准则,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刑案的证据认定更是定罪量刑的关键,适逢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佘祥林案件又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思考?
我们对佘祥林的关注,本身就是对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关注,更是对每一个公民自身
权利与自由的关注!
(2)案件回放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
疑其被佘祥林所杀。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
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
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佘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
乡。2005年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出狱手续
正在办理中。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佘祥林冤案。上午10点20分,审
判长宣读判决书: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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