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6-10-09 00:00 点击:1957
主 题:关于SK-II侵权事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主 持 人:赵 丰(2004级2班本科生)
特邀嘉宾:张光宇(法学院副书记兼副院长)
李尚昆(法学院团委书记)
刘培强(04级辅导员老师)
宋伟平 单平基 梁德东 李云滨(2006级研究生)
点评教师:孙学致 副教授
时 间:2006年10月9日 星期一 晚上7:00
地 点:东荣大厦三楼A区“法律思想者园地”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承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2004级2班
背景材料:
2005年初,南昌市消费者吕萍花了840元钱购买了一套SK-Ⅱ化妆品,其中包括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多元修护精华霜和眼部多效滋养精华素。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吕萍发现 ,其面部皮肤出现瘙痒和部分灼痛的症状。2005年3月1日,吕萍以产品责任为由,将SK-Ⅱ产品在江西的销售公司、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和宝洁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以造成损害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吕萍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日本的SK-Ⅱ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禁用成分后,吕萍决定再次提起诉讼。
讨论焦点:
1.此案属于何种类型?
2.如何举证,举证存在哪些困难?
3.如果提起诉讼适用何种法律?
4.在我国医疗药品食品质量纠纷中,通常采取何种解决模式?
5.以此案是否可以作为集体侵权诉讼案(Massive Tort)加以处理?
6.如果作为集体诉讼案处理,新的原告怎样加入?且SK-Ⅱ作为跨国公司,索偿存在哪些困难?索偿的限度?
7.在被告的角度,SK-Ⅱ主公司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标准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如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