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6-11-03 00:00 点击:1909
主 题:旅行者露营被洪水夺命 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
主 持 人:杨昕宇(2004级5班本科生)
特邀嘉宾:金燕荣(经济法学研究生)
顾阳,郭剑寒,褚旭(2003级本科生)
点评教师:孙良国老师
时 间: 2006年11月5日 星期日晚上6:00
地 点:东荣大厦三楼A区“法律思想者园地”
主办单位:共青团吉林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承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2004级5班
背景材料:今年7月9日,21岁的骆某与朋友一起到广西武鸣县境内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晚上遭遇洪水袭击不幸遇难。其家长将梁某、陈某等13名“驴友”(旅行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
各被告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自助游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由于骆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陈某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各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造成骆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暴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组织自助游的行为并非营利行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争论焦点: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作出专门的规范。那么此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原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与被告应如何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