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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每周法律论坛”第二十期总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4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12-04 00:00  点击:1898

法学院学办及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二十期由法学院0410班承办,活动于124在东荣三楼法律思想者园地举行。本期论坛由0410班本科生冯晟主持,还邀请了我院保送研究生梁昊然、朱振媛、赵力担任嘉宾,并且荣幸地邀请了李洁教授担任点评老师,许多来自法学院各个年级的同学也参加了这次讨论,在这次讨论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本次论题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话题起源于1999年上海青浦区法院判定双方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为由,判定被告人强奸罪的事件,此事件引发了同学们的一系列思考,同学们对此事件各抒己见。

  04级本科生徐贺持肯定说,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为强奸罪。双方实际上不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况下,夫妻间的性义务应不复存在。丈夫强奸妻子使性欲与爱情相分离,于情不合;只满足单方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于理不合;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于法不容。离婚判决的上诉期,是“非正常夫妻关系”的特殊阶段,虽然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但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亦无异议,在此非正常阶段,法律上当事人虽尚属夫妻关系,但离婚判决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当事人行使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权利进一步有所限制,丈夫亦不得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侵犯妻子的人身权利。随后04级本科生郝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对丈夫对妻子是实施性侵害行为是否为罪提出质疑。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有本质区别,他认为婚内强奸侵犯的并不是性自由权利,因为夫妻双方都具有性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丈夫所侵犯的是妇女不愿意遭受暴力、胁迫等行为的权利,它属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家庭暴力最极端的一种。本科生发言完后,保研生朱振媛结合本科生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不应该空泛的谈谁受益谁受害,模糊具体案例,而应该从是否构成犯罪角度来考虑。对此她提出婚姻是契约型的伙伴性关系,而这种关系很少放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这红案件有很多类型,而当这种关系发生破裂时,受害者才有可能进行诉讼。法律一般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办法。这种讨论并不是技术讨论,而应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场的其他同学也从成本角度、微观层面、妇女特殊社会地位等多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将活动推向了高潮。

  最后,李洁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虽具有的性义务、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刑法是否需要介入、不经济能否成为不成罪的理由等4个方面进行了讲解。最后,李洁教授高度评价了这次论坛的实际价值。通过这次论坛,她看到了同学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希望每周法律论坛越办越好,并希望有更多的同学参加到这个活动中来。

  论坛虽然结束了,但我们对本次案例的分析和由此引发的法制问题的讨论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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