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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51)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4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8-04-24 00:00  点击:2114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法学院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五十一期由法学院06 级6班承办,于4月14日在东荣708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06级6班党惠涵主持,孙佳奇担任组长。此次论坛荣幸地邀请到了朱振老师担任点评老师。同时许多来自法学院各年级的同学也都参加了此次论坛,在讨论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本次论坛题为"男子据签字‘一尸两命’——谁该为悲剧负责?"。大家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会场气氛异常热烈。

  论坛主要围绕“责任问题”、“手术签字单的性质及签字制度”、“医患关系”三方面展开讨论。孙佳奇同学认为自称为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应对孕妇李丽云的死负有责任,同时医院对此也应负有责任。但有同学认为肖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饱尝社会冷暖,对社会缺乏一般的社会归属感和幸福感,缺乏对社会的信任,因此肖的不签字也是有其原因的。左凌云认为从民法角度来讲患者与医生是一种契约关系,因而手术签字单可以理解为医疗契约。也有同学认为“手术同意书”不是做手术的必要条件,它类似一种免责通知,同时也是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另有同学认为手术是一种治疗手段而不是治疗结果,因此手术签字单是承担风险的选择而不是生命权维护的选择。有同学认为“签字制度”首要保护的是患者与其亲人的权益,是对医院的一种不信任态度。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了矫正知情权不平等而产生签字制度。还有同学指出医疗体系市场化,由于利润的驱动会使医疗服务更优质。

  随着讨论接近尾声,朱振老师做了精彩总结:肖行为是一种反常态行为,在中国特有的场景下发生了,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情况。同时指出医患矛盾是中国社会矛盾的体现,不是法律单独能够解决的。当今法治社会下的医疗纠纷不断,手术签字制度有待于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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