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04-24 00:00 点击:1720
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法学院06级7班承办的第五十二期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于4月21日在东荣大厦706会议室举行。本期论坛由06级7班本科生高铭延主持,并邀请到07级研究生武腾、顾阳、杜新遥和04级优秀学生张涛、杨晔、王忠旭作本场嘉宾,同时很荣幸地邀请到了王充老师担任点评老师。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2007年备受关注的“广州副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事件,结合“究竟警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是否有法理上的依据?二者是否有不完善之处?”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周同学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指出警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属于个人行为。范闯同学从职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为此进一步提供法条依据。李实同学则更加精辟地指出,在事件前期,警察因军用车的来历不明以及军用证的过期对尹某产生怀疑而盘查确属职务范围,但后期因尹某拿走了其证件,这对警察来说应是一种极大侮辱,从而导致了他因激愤而杀人,应是个人行为。但马上有同学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由于该行为是在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实现的,虽超越权限,有一定违法性,但仍是职权行为。大家踊跃发言,气氛十分活跃。接着,07级研究生武腾又从规范学“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角度提出尹某拿走警察证不归还并开车离开是否属于相应法条所说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袭击人民警察”,以此引发大家展开了新一轮的思考,也将论坛再次带入了另一个新的高潮——“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有没有法理上的依据?多数同学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它违背了宪法“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规定,是违宪的。同时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漠视,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跨越了警察的本分在于制止恶的行为。李实同学则更多地将其看作是起威慑作用的口号式的宣言,无法理依据,因为法理更多考虑价值判断。他从文字方面对相关法条的“毙”、“可以”、“武器”等关键词语进行解释,指出这种情况实质对警察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他还从社会治安状况、人权等从方面论证自己的观点。吴京同学从《集结号》相关情节入手,表示拒捕意味着行为人对自己接受公正审判权利的放弃,因此在此基础上将其击毙是有法理依据的。杨晔同学对此表示赞同,她采用剥蛋这一形象比喻,为我们一层层地揭开该案件的迷雾。她认为警察在嫌疑人拒捕时开枪符合刑法上的正当职务行为,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但由于相应制度的不完善,要将其进一步的细化。王忠旭同学却将该问题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其是否有法律效力应由统一国家权力体系决定;二是是否有合理性要看到法律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强化了社会治安,维护了社会秩序;一方面也照顾了警察职业本身的高危险性。只有当犯罪确凿,情况存在急迫性应当性是才具有击毙的必要性。同时,大家针对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利的对抗问题,警察能否使用枪支,在何种情况下警察才能适用相关法条使用枪支等方面也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大家的见解独特而新颖,又不乏充足的依据做支撑,搏得了在场同学以及老师的阵阵掌声,讨论场面十分热烈。
由于时间关系,主持人在对大家的讨论做出简要概括后,王充老师开始了精彩的点评。他先是对同学们能有鲜明的观点和犀利的语言予以高度评价;接着对同学们在今后的讨论提出建议,即在讨论时应当考虑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并适时地将部门法上升到法理上,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打牢基础,开阔视野;最后王老师对案件本身进行了分析,并再次提出警察职务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权力行使时限度如何界定等问题引发大家的课后思考。王老师对案件的深刻剖析以及对同学们在今后学习中的指导性建议搏得了同学们的热烈掌声。
在论坛接近尾声之际,王充老师和各位嘉宾分别以简短而精彩的话语作结表达自己对大家的期待与希望。在同学们的积极参与、王老师的精彩指导下,本次论坛圆满结束,但大家的思考仍在继续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