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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67)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9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8-12-09 00:00  点击:1932

12月5日,期待以久的每周法律论坛,于逸夫楼317室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徐艳凤主持,并邀请到了李剑和李国强两位讲师担任特邀嘉宾。大家纷纷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本次讨论的主题是“卖家降价,消费者能否获得差额赔偿”。大家首先从销售人员的保证是否能代表公司,以及口头协议能否成为合同内容入手。巩燕楠同学认为,销售人员不是市场决策营销人员,其“保证”是一种不恰当性质的不真实承诺,消费者在轻信时已经承担了很大风险;有的同学则认为消费者在买卖房屋时直接面对的是售楼小姐,因而会误认为是公司的代表,这实际上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还有的同学认为口头协议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只要能举证就应该与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降价风波是否适用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大家从其构成要件入手,认为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可预见或预见可能性极小,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开发商即将促销已经预见到,所以不适用该原则,而对显失公平原则其不符合必须在合同成立当时这一条件,故降价风波不适用两原则。对于焦点3,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来规定风险这一问题,有的同学认为,消费者相比销售者处于劣势地位,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来规制行为,而有的同学认为降价是一种竞争手段,价格是市场规律决定的,不可能将它固定在合同内;还有的同学认为,对以上两个案件,消费者的承受预期是不同的,应区别对待。进入到第四个问题,消费者能否主张赔偿时,蔚霞同学认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同学则反对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保护太多的细枝末节,不能全靠法律解决实际中的所有问题。有的同学则认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标高原价再降价销售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应主张赔偿。最后李剑老师做了精彩总结:大家围绕着房地产价格的降低是否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一主题,同学们从四个问题深入探讨,思路开阔,但有些分析流于表面,不够深入。他还强调在看待问题时,我们要从法律人的视角出发,不能简单的依靠法律去解决一切问题。

   在一片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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