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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每周法律论坛第68期总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8-12-18 00:00  点击:2009
尽管北风凛冽,寒意浓浓,但冬日的寒冷并不能将同学们追求法律真知的热情冷却。12月13日上午9时,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举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在逸夫教学楼317教室拉开帷幕。本期法律论坛由07级2班承办,吴超任组长,张祎芮担任主持,并且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宋显忠教授担任嘉宾。08级2班的同学们也积极到场并发言。

  本期论坛围绕“透视‘精神缺陷’与司法判案的关系”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讨论的第一个焦点是由网瘾青年杀亲案引发的围绕“网瘾患者是否应定性为精神病,网瘾到底能不能作为司法意义上的精神疾病而减免刑事责任”的讨论。第一位同学发言说,不能把是否有精神依赖作为是否是精神病的标志,正如人们对宗教有一种精神依赖但他们不会因依赖去杀人,网瘾只是一种外在表现,而非精神病,如果承认网瘾为精神病而减轻其刑事责任,则回对社会产生一种不良暗示,使人们以网瘾为名四处作乱。第二位同学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网瘾依赖与宗教依赖不同,宗教依赖只是心中相信而已,而网瘾依赖需要物质基础,没有钱时则会去偷去抢;另外这种精神依赖只有在离开网络是才会表现得犹为强烈,这种病态表现能证明网瘾是精神病的一种。大一同学倪韵认为,玩网游并不一定会导致网瘾,网瘾的前提是这个人心灵空虚、精神受挫,因而他依赖于网络;网瘾表现为不能控制自己,好些犯罪活动也是在缺乏理智的状态下实施的,因而网瘾也要看实际情况,经过严密鉴定后才能确定为精神病。还有以为同学认为应把网瘾放在精神病和非精神病之间,这与刑法原则宽严相济相一致,是惩罚性与保护性的统一。

  同学们的激烈讨论同样感染了在座指导的宋显忠老师,他告诉我们,精神病鉴定在国外是一种专门学科,精神病鉴定也有一定标准,即认知上的缺陷和行为控制上的缺陷。网瘾的危害远超过毒品,因而必须予以排除。网络是一个不完善的生活空间,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沟通体系。把网络带到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已经把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相混同。但导致犯罪的并非网瘾患者的精神依赖而是他的行为,不能因为这种依赖的存在而减轻、免除其应受的刑罚,正如刑法上不免除酗酒犯人的刑事责任一样。否则,整个现实世界的价值体系就会被颠覆。

  针对杨佳案“精神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的权威应如何认定,哪个机构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一个同学认为,应以医学上的为主,并且鉴定不应由官方进行,因为官方鉴定可能滋生腐败,应把权利给予当事人;另一同学认为,应医学法学上相结合,采用相互监督机制;更有人提出应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宋显忠老师认为:杨佳案针对的一个是派出所,一个是督案分队。不能简单的将杨作为精神病,而应是对制度的不满。若督察对杨佳给予一定尊重的话,也许惨案就不会发生了。宋老师呼吁,社会应给予人们一些尊重与关心,并强调年轻人应该尊重别人,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

  本次论坛在同学们的掌声中结束了,但同学们的思考却依旧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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