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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法学院本科生系列学术活动--每周法律论坛(75)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8日 07:38     点击数:

发表于: 2009-05-08 07:38  点击:2080

主 题: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展望

点评教师:王小钢 (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特邀嘉宾:李自东 (2008级硕士研究生)

郝 杰 (2008级硕士研究生)

主 持 人:裴启亮 (2007级9班本科生) 时 间:2009年5月8日 星期五 18:00

地 点:逸夫教学楼317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承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2007级9班

背景材料:

纵看历史,人类追寻文明的脚步,迈过重重坎坷,从未停止,反而更加坚定。走进21世纪,我们中国,与经济腾飞一起被世人所瞩目的是大量有关环境污染、资源紧缺和基本人权受到践踏这样的负面报道。也许不是每个人都看到了这一现象背后的深重社会危机,但,也绝不是没有人看到。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在2006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40多万件。那时,只有很小比例的当事人会诉诸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而这些人所面对的困难也更胜今天。尽管诉讼的结果大都不尽人意,但是,其意义和影响却远远超出了一两个案件的胜或负——正是他们的努力使我们现在具备了谈论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能性。

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两会”上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他说:“随着生态环境恶化,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司法保护环境能起到的作用将是无穷的。”

实践往往是理论的先行者

乐陵金鑫化工厂小炼油污染案,环境公益诉讼破冰之诉 2003年4月22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金鑫化工厂非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项目、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诉,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同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决,金鑫化工厂必须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贵阳天峰化工污染红枫湖案,“两湖一库”打响司法保护第一枪 2007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所属“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原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环保法庭当庭判决:被告天峰化工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2008年7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一案的全部执行完毕。此案判决确认了行政机构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突破了在普通诉讼中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扩大了原告范围。此案被评为2007年全国最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之一。

讨论焦点:

1.什么是环境公共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3.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由谁提起?如何确立原告资格?

4.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包括哪些?是否应该涉及个人损害赔偿?

5.实践中,如何把握环保法庭和环保行政机构的关系?

6.在当前,公民个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是什么?

 期待您的关注!

                                  法学学院生工作办公室

                                       法学院团委

                                   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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