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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系列报道(一)开庭审理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5日 13:37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5-11-05 13:37  点击:612

    2015年11月5日9:00,我院有幸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我校三教五阶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午8:30,三教五阶便座无虚席,观众群体十分广泛,上至法学院的蔡立东院长,下至普通的本科新生,都坐在观众席翘首以盼,盼望着这场精彩的庭审。时间终于到了9:00,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全体起立,迎接合议庭成员落座。合议庭由审判长董华、审判员高珂、范向阳组成。

    首先审判长核实了双方的信息,上诉人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为安徽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双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认识不清,判决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判,撤销一审判决书。同时上诉人还认为工程款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双方最终结算之日开始计算。若非如此,既不合理,又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被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同时被上诉人认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中第四条第三款已明确约定:“(三)工程款支付: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工程各种款项,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70%。工程款的拨付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经甲方审定后)为依据。且不超过业主拨付工程款比例。”故而应按照规定时间节点支付利息,且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方式正确。

    审判长董华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为利息起算的时间点和关于利息起算的时间点的约定是否明确。接下来,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提交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报告书》和《合同支付审批单》两样新证据,以证明结算时间应从双方最终结算之日开始计算。被上诉人也提交了《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书》的复印件,认为此合同中约定了上诉人与业主方的结算方式与时间。双方都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继而在双方陈述主张的环节中,上诉人认为双方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及其明确,应依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中第四条第三款,且还有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第十条第四款。但是,被上诉人认为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第十条第四款是格式条款,被上诉人一方当时是不得不接受的,依据公平原则,被上诉人一方有权进行变更。

    在法庭提问的环节中,合议庭成员就案件的细节问题对双方都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双方代理人也都做出了详实的解答。

    最后,争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最后陈述。双方都诚恳地请求法院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己方利益,使市场良好有序地发展下去。由于本案的双方不同意公开调解,在审判长董华落下法槌的那一刻,宣布:“现在休庭”。观众们陆续离场。在离场的过程中,观众们也在讨论着本案的一些细节及不合理之处,学风蔚然。祝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吉林大学法学院取得圆满成功!

法学院通讯社 文/周歆皓 图/覃黄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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