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办 > 学生工作 > 正文
学生工作
庭审进校园,正义照人心——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第三季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0日 21:32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7-04-20 21:32  点击:1014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展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之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经在2015年11月在校园内首次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开庭;时隔一年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的第三季,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17年4月20日再一次登陆吉林大学法学院。上午九点整,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三教五阶正式开庭审理滕波与滕德荣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一案。模拟法庭能容纳300人的教室座无虚席,本次参加现场庭审观摩活动的不仅有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师生们,更吸引了在长司法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比如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以及来自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也前来听审。

   庭审正式开始前,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程序秩序规定后,全体起立,合议庭入席。本次再审合议庭成员有:审判长郑学林、审判员骆电和审判员董华。审判长首先要求双方申请人(互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自述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合议庭经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随后案件进入到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

   本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再审案件。首先由申请人滕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当庭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公司51%的股权返还申请人并维护申请人相关利益。随后,申请人腾德荣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不同意申请人滕波所有的再审申请。称双方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无权以股权让与为案由起诉被申请人方,涉案股权不能被认定为让与担保物,并质疑对方申请人是否能够以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双方均提出原判决中适用法律与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希望当庭予以重新判决。

   经合议庭研讨确定,申请人滕波具有当事人资格,同时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协议书性质属于股权转让协议书还是担保协议书。申请人滕波认为其51%股权是借款之担保。腾德荣答辩中提出有关政府曾发文认定案件争议工程中的土地所属权,且认为滕波对该项目的开发是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的,违反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随后申请人滕波指出被申请人腾德荣提出的政府意见属于历史文件,不能算作证据,与本案毫无关联性,不能改变审判长所陈述的且双方已表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并且双方争议应当以签订的协议书来判断,而非简单的参照公司章程和政府相关意见。同时强调滕波是以股东身份进行项目开发,并未违反法律。二、还款承诺书能否改变借款协议书的宗旨。申请人滕波认为借款协议书解决的是股权转让及担保如何返还的问题,担保的范围是51%的股权,这是一个独立的范畴;而承诺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以申请人滕波49%的股权为质押借款,绝无承包的内容,与协议书无关。腾德荣则坚持认为应将协议与承诺书结合起来分析,承诺书可以改变协议的宗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结束后,一方当事人表示有条件调解,另一方表示拒绝调解,由于未达成合议,本次庭审暂告一段落。

   在庭审结束后,同学们对于案情的讨论依然保留着很大的“惯性”,本社记者也采访了不同年级的同学们。曾在第三届东北高校模拟法庭竞赛活动中有着优异表现的冠军队伍成员,来自哈尔滨理工大学的2013级本科生母一鸣用八个字概括了整场庭审带给她的感觉——“精彩纷呈,受益匪浅”,在感谢吉林大学法学院为她提供了一个这样的机会的同时,她更觉得通过旁听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使自己了解到要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官以及双方律师严密的论证、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稳重的临场表现,都引发了她深深的思考。吉林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陆江娜谈到,今天的庭审使她深刻领悟到了理论结合实践的重要性。她认为庭审走进校园特别有助于加强法学实务教育,不仅能够让同学们在理论学习之余更多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实践操作情况,还能够使同学们通过庭审学习到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对大家将来从事法律实务有很大的帮助。

   历时两个小时四十分钟的庭审让所有在场的观众受益良多,也拉近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更是让同学们有幸以课堂外的形式进一步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我们学习和理解法律开辟了实践道路。

法学院通讯社 文/韩萱 图/李官锦

编辑/张雨晴

 

友情链接 LINKS

 版权所有: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8 ©    联系电话:0431-851660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