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4-10-08 14:25 点击:6209
为了加强对法学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执行学校关于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吉林大学学生处批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在寝室吸烟者;
2、在寝室养宠物、小动物者;
3、在寝室乱贴乱画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1、在寝室存放违章电器者;
2、在寝室使用明火者;
3、晚上熄灯后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私拉电线或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者;
2、不请假夜不归寝者(节假日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两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或“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者;
2、因违章用电、吸烟、使用明火等造成严重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