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06-22 09:56 点击:2759
为了加强本院本科学生的学风建设,严格考试纪律,特做出如下特别规定:
一、本院本科学生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正式课程的考试,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本院本科学生在专业学习中如果发生考试违纪,法学院将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学生以相应的处理与处分。
三、本院本科学生在专业学习中如果发生考试违纪,法学院除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学生以相应的处理与处分外,法学院将根据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违纪学生给予如下处理:
1、考试违纪的学生如果是院、校学生会干部,院、校团委干部,班干部,法学院将一律免去其各种学生干部身份,并建议学校免去其学校学生会、团委干部身份。
2、法学院将取消考试违纪学生获得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评奖、评优的资格。
3、法学院将取消考试违纪学生获得出国、出境交流学习机会的资格。
4、法学院将取消考试违纪学生获得免试推荐成为本校及外校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5、考试违纪学生已经取得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资格的,建议法学院党委根据党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考试违纪学生已经列入积极分子或者发展对象的,建议法学院党委取消其资格。
四、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法学院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的五种处理方式,对于考试违纪学生同时适用而不是选择性适用。
五、本规定从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