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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08日 14:17     点击数:

发表于: 2004-10-08 14:17  点击:4908

  为保障我院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大学(2001)114号文件“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减免学费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减免学费的范围
  凡在籍本、专科生中(不含委培生)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减免学费的数额
  按在籍学生总数的10%减免。其中2%的学生免收学费,4%的学生免收80%的学费,4%的学生免收50%的学费。
  三、减免学费的条件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2、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3、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较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4、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遭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度困难者;
  6、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1、上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2、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平时吸烟、喝酒者;
  4、因个人消费过多而发生经济困难者;
  5、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学生减免学费后发生以上情况,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学费。借故不交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学院做出较大贡献者优先考虑。
  六、申请减免学费的同学必须准备的材料
  1、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
  2、内容详细、真实的减免申请。
  七、减免学费的具体操作办法
  1、学生工作办公室把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提供给其所在的班级,由班委会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结束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无记名投票。
  3、投票前,为了使投票结果更加公正,申请减免学费的同学可以根据实际自愿做一些说明。
  4、投票结束后,由班委会负责统计票数,在全班范围内公布评议结果,然后把原始票以及带有计票人签章的投票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5、在减免学费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将以各班的评议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6、在减免学费方案上报之前,将公布减免学费拟定方案,有异议的同学可以在拟定方案公布三日内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复议,过期不予接待。
  7、本实施细则从2001年9月起实施,解释权归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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