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东,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专职研究员,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主任。2019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公司法,已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1部,参编其他著作、教材多部。
一、社会职务
教育部高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秘书长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
二、荣誉奖励
(一)荣誉称号
2023年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
2019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吉林省“长白山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013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2年被评为“吉林省第四批拔尖创新人才”
(二)成果获奖
2018年论文《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获得吉林省第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
2015年,论文《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获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2015年,论文《论中国特色的转型民法》,获中国法学会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三等奖
2014年,论文《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获吉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2012年,论文《行政审批与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获吉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011年,专著《公司自治论》,获吉林大学“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010年,专著《公司自治论》,获吉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
(三)研究与教学获奖
2015年,主持“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创新团队,入选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
2013年,参与“民法学教学团队”,入选吉林省高等学校民法学优秀团队
2012年,主讲民法学课程,获得吉林省高等学校民法学精品课
三、科研成果
(一)承担课题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于案件诉辩材料的争议焦点智能归纳技术研究及系统研发(2018YFC0832102);
2.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面向司法文书内容的质量智能检测技术研究及系统研发;
3.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互联网领域重点立法研究(18@ZH029);
4.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4);
5.2016年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省农村土地管理与经营体制创新研究(20160418003FG);
6.2015年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司法大数据的收集、挖掘与应用研究(CLS(2015)ZDWT53);
7.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14BFX073);
8.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12SFB1004);
9.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12&ZD061);
10.2011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承包地收回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整——以完善吉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为指向(2011B013);
11.200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团体法秩序的法理逻辑(2007JJD810158);
12.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法的司法化研究(04CFX007);
13.2004年吉林省科技厅项目:人力资本与吉林省企业制度创新研究(20040611-2)。
(二)主要著作
1. 《团体法制的中国逻辑》,合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
2. 《公司自治论》,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三)代表论文
1.《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2.《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3.《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裁判逻辑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4.《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5.“Judicial Governance of ‘Fake Divor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actical Rationality of the Chinese Courts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2019)19(2)The China Review 99-123(SSCI);
6.“Data-Driven Approaches to Studying Chinese Judicial Practice: Opportunities, Challenges, and Issues” (2019)19(2) The China Review 1-14(SSCI),(第二作者);
7.《论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更生》,《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
8.《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9.《股东大会机构化构造之反思》,《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
10.《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11.《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12.《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
13.《个体主义方法论与使用人侵权责任的重构》,《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四)学术贡献(主要学术观点)
在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中,秉持鲜明的方法论立场,确立了“裁判技术”的民法观,即民法是解决私人间利益冲突的技术机制,它以裁判规则为主体。这一民法观构成了认知民法问题、确定问题解决的民法思路、提供问题的民法解决方案的基本线索,并具体地体现在其研究成果之中。
遵循以上方法论立场,组织开发司法数据的挖掘技术,推动法学研究的实证转向,着力研究具有中国背景的问题,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的社会变革和实践创新,寻找理论资源,形成了“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团体法律制度、信息技术与法治创新”三个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寻求这些中国背景问题的中国式解决方案,自觉为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奠定观念基础,致力于提升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以及法学对法律实践、对其他社会科学的贡献。
四、教学情况
1. 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民法总论》、《法学经典导读》、《民法原理与方法》、《民法与现代社会》、《法学前沿与法学方法》、《民法判解研究》、《法学前沿》等基础课、学位课、选修课。
2. 独创七维民法教学法,即民法学习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指针,以技术构成为核心,以体系为背景,以历史演进为线索,以比较法为参照,以诉讼为检验平台。通过逻辑严密、有的放矢、环环相扣、全面系统的七个维度展开民法的教与学,强调民法教学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有机的、系统的思维训练、能力培养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