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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沈建峰教授做客我院第305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经济法之维第12期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5日 15:41     点击数:

2021年5月31日上午,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劳动法学分会副秘书长、全国工商联法律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沈建峰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305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经济法之维第12期,在东荣大厦B座118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以“劳动基准法的规范结构与规范效力”为主题的专题讲座。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彦君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董文军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参加讲座。参加本次讲座的还有法学院王皎皎老师、经济法学专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部分本科生。

沈建峰教授以“劳动基准法的规范结构与规范效力”为主题,运用传统法学工具反思和追问劳动法领域中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分为“背景与问题”、“劳动基准法作为保护性强行法”、“劳动基准法的效力结构及其选择”、“公法性劳动基准法进入私人关系的路径”、“劳动基准法私法效力的具体类型”、“劳动基准法公法效力与私法效力的协调”六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沈建峰教授梳理了现有研究成果,提出“劳动基准法是公法吗?”、“劳动基准法具体效力如何设计?”等问题,并指出需进一步思考“公法对私法效力理论的运用和完善”、“国家之手介入私人交往的路径”。在第二部分中,沈建峰教授首先辨析了强行法与公法的关系,随后讲述了“劳动基准法”的两种立法模式,指出我国应将劳动基准法作为保护性强行法。在第三部分中,沈建峰教授将劳动基准法效力结构分为私法性质、公法性质与既规定私法效力又规定公法效力的强行性规范这三种类型。指出对效力结构进行选择时应将公共秩序、利益标准和社会国家原则作为考量因素。在第四部分中,沈建峰教授认为公法性劳动基准法进入私人关系的路径有三种:其一,公法性劳动基准在维护公法秩序的同时对劳动者发生作用,后者被视为一种反射利益,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其二是双重效力理论,通过解释劳动合同中的照顾义务为公法义务进入劳动合同提供教义学基础。其三将公法性劳动基准法作为认定违法的准据,发挥其作为不得违反的禁止性法律的功能。在第五部分中,沈建峰教授对资质限制型劳动基准法规范的效力、行为禁止型劳动基准法的效力、义务规范型劳动基准法的效力等进行了分析阐释。在第六部分中,沈建峰教授指出,在规范内容确定方面,应思考公私法规范应否统一解释。在规范实施机制方面,应注重行政救济和仲裁审判救济的衔接。

董文军副教授与谈时指出,在研究方法上应立足于中国问题,并注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从功能主义视角进行国外借鉴。同时指出,劳动条件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适用等具体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思考。

随后,沈建峰教授耐心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就“劳动监察主动介入劳动关系的正当性依据”、“劳动基准法单方强制性的体现”、“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分层现象的应对”等问题进行讲述。

最后,冯彦君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学术总结与延伸思考。同学们在这次学术讲座中受益匪浅,也获得了一些学位论文选题与写作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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