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8日晚7时,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宇老师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做客我院第319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并做题为“刑法解释的限度”的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李立丰教授、王勇副教授、王军明副教授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副编审李佳欣老师参加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外校师友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王充教授向参加讲座的各位老师、学生表示欢迎,并简单为大家介绍了主讲人杜宇教授。之后,主持人将时间交给主讲人,讲座正式开始。
杜宇教授本次的讲座主要包含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刑法解释的限度始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能去问题化。第二,对这一问题,学术史上迄今为止出现的解答都是不完善的。第三,对这一问题需要开辟新的思考方向。
对于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杜宇教授认为刑罚解释的限度的问题不能被彻底主观化,我们仍然需要找到具有一定程度客观性的限度标准,来对刑法的不当扩张加以控制。我们不能因为刑法解释限度的问题是一个极难的问题,就将其去问题化。
刑法解释限度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理论方面,首先,刑法解释限度牵涉到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定。其次,刑法解释限度的确定,有利于在秩序维持和自由保障之间实现平衡。最后,刑法解释限度的确定,有利于区分类推与扩大解释。而在实践方面,明确解释和类推的界限,将使法官负担起对不利于行为人的刑罚扩张进行正当化说理的责任。综上,刑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无法也不应被消解。
对于目前学术界有关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杜宇教授归纳出了四种对刑法解释限度问题的解答,分别予以介绍和评判。
第一,可能的文义范围说,也是主流学说。可能的文义范围说是指,结论如超出了法条表述的可能文义范围,就是类推。该观点被刑法学界多数学者所接受。
可能的文义范围说存在的问题:首先,刑法语言不具有精确、单一的品格,而是意义的集合,外在界限并不清晰稳定。其次,关于文义的可能范围到底可以去到哪里?对此很难加以确定。最后,关于该学说解释的周延性以及合理性问题,在与犯罪的定型说的对比中会展开叙述。
第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说。该学说是指,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的,就超出了解释限度。突兀感说也是大体类似的学说,它以结论是否让国民“大吃一惊”为判断标准。该学说最大程度上表现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支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说也存在问题:首先,刑法规范不仅仅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不能只考虑规范接收者。其次,该学说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国民”是什么?“预测”的范围如何确定?这些都存在争议。
第三,犯罪的定型说。该学说坚持与形式的文理解释相对立,主张以犯罪定型实现犯罪认定的实质合理化,目前该学说在国内也受到一定的支持。
犯罪的定型说存在的问题:首先,犯罪定型是什么?实际上,该学说可能只是一种中间性的学说。其次,犯罪的定型是形式的定型还是实质的定型?在该学说的有力主张者团藤重光的论述中,实际上存在矛盾。而如果从实质的类型角度来把握,会极大地挑战刑法的安定性。
调试的解释限度说。调试的解释限度说由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提出,认为刑法解释的可允许范围是与实质的处罚必要性成正比,与核心语义的距离成反比。该学说指出了在刑法解释范围的划定上可能起作用的两个因素,一个是处罚的必要性,另一个是与法文的通常含义的距离。该学说没有追求单一的标准,主张解释限度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周延性、合理性上都有优势。
调试的解释限度说存在的问题:首先,两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这一问题没有被清晰讨论。其次,“正比”“反比”这类词语是数量意义上的,但定量化表述在刑法解释的限度确定上并不适宜。最后,任何一个要素的放大,都可能使得另一要素失去作用。
杜宇教授在对以上四种学说予以小结后,将讲座推进到下一部分,即刑法解释限度问题在未来可能的思考方向。杜宇教授认为,我们应当回到这个问题的原点,追问刑法解释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操作?在其看来,刑法解释实际上涉及的是一种规范和事实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涉机制。在此立场上,可以发展出如下思考要点:
第一,在刑法解释限度的问题上,应该尽量追求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刑法解释的限度不仅仅是一种刑法规范本身的意义限度问题,更是一种刑法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匹配限度。第三,刑法解释限度问题需要考虑解释对象本身,不同范畴的对象很难去划定一个统一的解释限度标准。第四,在解释限度的问题上,要顾及语言学意义范围和规范性意义范围之间的相互调试,从而兼顾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的衡平。
讲座至此结束了第一阶段的进程,主持人王充教授对杜宇教授的观点分享表示感谢,接着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军男教授表示杜宇教授对这个问题的阐释和论证、分析十分深刻,使其受益匪浅。军男教授非常赞同杜宇教授对目前学界的各种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学说的分析,指出解释不单单是一种独白式的对刑法文本的文字的解释,而是一个法律的适用过程。对讲座内容,军男教授提出以下几点想法:第一,只有明确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才能实现刑罚正当。刑罚的适用受到很多原则的限制,比如说罪刑法定原则、责任原则、法益侵害原则等等。刑罚的适用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正义存在,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去实现它。应该承认法官在个案解释中起到的主观或主体的功能,那么在这种意义上客观性就不是一个外在于法官或者解释者之外的明确的客观标准,而是解释者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共识。第二,报告中提及的可能的文义解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等学说都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问题,扩张解释和不允许的类推解释之间不可能有明确的界限,关键在于我们要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去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三,讲座内容使其想到了未遂犯问题,如果把未遂犯的刑法条文用到具体的个案过程当中,这种危险性的判断理论就是在通过对案件事实的重构获取作为中间概念的危险性。法律解释在这一过程中起到的意义和作用对学生理解和消化未遂问题将很有启发。
第二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立丰教授。立丰教授表示,当前学界长期坚持做基础性研究的人不多,而杜老师就是这样的学者,并且杜老师对刑法解释这个问题有自己非常深入、独到的见解。接下来,立丰教授对讲座内容提出以下见解:我们在理解刑法解释的时候有两个基本线索或脉络是不可忽视的。第一条线索是,从流程或者是发展脉络的这个角度,可以设限的主体或者是过程、阶段是非常多的。其中包括解读者的自我设限,还包括司法决策机制的机制设计,比如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过改革引入社会一般人。除此之外,还有一层级主体的限制,在我们国家表现为党和政府或者是现在的这个所谓舆论。另外一条线索是,如果说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中国刑法解释的话,我们处在一个“既没有字典也没有宪法典”的状况。我们之所以讨论或者关注刑法解释的问题,是期待有一天我们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建立起来,或者我们可以掌握最终的宪法典。所有的刑法本体论的问题其实都可以转移焦点通过刑法面解决,刑法论问题可以通过程序法和证据法解决,程序法问题可以通过宪法解决。但是我国目前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导致我们的刑法解释是缺位的状态。立丰教授指出,杜宇老师能够长期接触这个阵地,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也期待杜老师一定能够在未来把握住时代发展的机遇。
第三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勇副教授。王勇副教授表示这是一场非常精彩的讲座,杜宇教授建立了一种新的理论流派。印象比较深的有以下两点:第一,杜宇教授关注刑法解释满足规范与事实相匹配的可能性,这为刑法解释的研究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第二,批判现有观点容易,建构一种妥当的理论却十分困难,但批判的目的就是为了建构。对于杜宇教授讲到的要注重刑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王勇教授深表赞同。刑法学是一种应用学科,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该提供一种坚固性、客观性与可操作性的标准。如果刑法解释是主观化的,如何使其客观化、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就是研究刑法解释过程中更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此外,杜宇教授提出的刑法解释限度问题的改革思路非常值得借鉴,很受启发。最后,王勇副教授对这场讲座抒发了赞美之情:“今日听君歌一曲”,“如听仙乐耳暂明”!
第四位参与与谈的是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副编审李佳欣老师。佳欣老师表示,能和杜老师在云端见面并向杜老师当面请教非常的荣幸。刑法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界限是一个非常难的一个题目,虽试图得出一个结论,但是这个结论必然是变动、模糊的,不同的道德价值观的取向最终会导致解释结果的不一致,但我们不能放弃对它的探索。刑罚法规除了能作为行为规范,裁判规范,还有价值宣示的功能,游离于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价值蕴含之中。佳欣老师表示十分赞同杜宇教授和军男教授的观点,尤其是对现有学说的批判理由。结合德国学者考夫曼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佳欣老师指出以下几点想法:第一,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存在着不同,应作区分。第二,考夫曼先生的论证是建构在哲学立场上的认识论基础上的,从事物的本质来构建起类型化的模型,以为司法者进行涵摄提供思考的方法。第三,刑法上的类推解释和民法的类推方法是需要区分的,刑法的规范性更强,惩罚性更强,所以刑法对这种类推的接受必然更加谨慎。最后,佳欣女士以日常疫情防控规则的施行过程中出现的实质、形式之争举例,说明了解释限度问题实际上无处不在,刑法解释问题必须要依靠更加深入的论证和研究。
第五位参与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军明副教授。军明副教授指出,通过这样一个学习和讲座,我们对于相关问题的理解更加深刻,对于杜老师提出的“刑法解释的限度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以及最后尝试着构建本土化的刑法解释的路径,军明副教授表示非常赞同和欣赏。军明副教授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文本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以及二者关系。文本解释要遵循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一些规定,在文本解释之外还需要考察价值目标。在这过程中,如何来平衡合理性和合法性?具体来说,刑法解释是否要受到刑事政策等相关因素影响。第二个问题就是刑法解释限度。军明副教授指出,就目前的司法解释现状而言,存在着解释内容实质立法化这种倾向,这也回到杜宇教授提到的刑法解释限度的一个理论价值即权力分立功能。那么,目前的司法解释现状如何来遵循刑法解释的限度,以及如何来平衡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值得关注和思考。
针对五位与谈人的与谈内容,杜宇教授进行了简短的回应,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