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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法苑芳华——清华大学申卫星教授做客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0日 20:52     点击数:

2022年4月19日晚6时,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做客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名家讲座“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专题”第2场(总1112场)暨吉林大学法学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328),并做主题为“作为计算法学秩序概念的隐私、信息与数据”的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蔡立东教授、何志鹏教授、李建华教授、孙良国教授参加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外校师友一千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在马新彦教授的介绍中拉开序幕。申卫星教授首先对各位参与讲座的老师同学表示感谢,并回首自己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求学的往事,表示吉林大学是培养自己的母校,自己永远是吉林大学的一份子。接下来,申卫星教授正式切入本次讲座的主题,与大家分享了计算法学的秩序概念与学科定位、隐私、信息与数据概念的关系等内容方面的观点。

在第一部分中,申卫星教授首先提出,生命科技和信息科技的发展带来了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的权属、算法的规制、平台的治理等新型问题。围绕上述新型问题,各院校都在发展自己的新学科,其在学科命名方面多采取以研究对象命名的方式,比如数据法学、数字法学。申卫星教授认为,以研究对象的命名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涵盖部分法律现象和问题,比如对于人工智能的规制问题很难涵盖于数据法学或数字法学项下。因此,更好的方式是以研究方法进行命名。申卫星教授指出,逻辑推理的过程就是一个计算的过程,在综合各种信息等基础上作出决策的过程也是一个计算的过程。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法,还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都具有很强的可计算性。大陆法系的法教义学,是从大前提到小前提到结论的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计算过程,对此,机器是完全可以习得的。比如机器可以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标注,理解不同段落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能够知道结论得出的推理过程。这就是在自然语言和机器学习不断深化的基础上的一种演绎式的机器学习法律的过程。而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实际上是在诸多的判例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个共同规则。上述两种过程都均有很强的可计算性,因此可以说计算法学是在一个普适计算的时代里,把计算主义作为看待这个世界的一种方法,一种立场,一种观点,一种思维的方式。法律人,尤其是青年人应当具备这种计算思维,即法律研究应当实现从规范分析到实证分析的转型,使法学研究的结论以更加扎实的数据为基础。

申卫星教授认为,计算法学具有广阔的前景,在MIT、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等大学都有computational law这个学科,因此具有良好的国际背景。另一方面,计算法学能够形成“计算+X”的范式延伸,比如计算化学、计算数学、计算社会科学、计算心理学。“计算+X”已经成为计算科学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典范,也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认可。申卫星教授指出,发展一个新学科首先必须厘清其中的基石范畴,当前,隐私、信息和数据等基本概念处于混乱和相互纠缠的状态,对此,必须首先厘清上述基础概念,方能更好地开展计算法学的研究。

在第二部分中,申卫星教授重点对隐私、信息和数据概念进行了辨析。申卫星教授指出隐私、信息和数据等概念是一种秩序概念和基石概念,但目前在立法和研究中上述概念存在使用混乱的情况。许多学者喜欢交替使用数据和信息的概念,但二者并非等同关系。另一方面,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的边界也处于模糊的状况,因此,必须对上述三个概念进行厘清,实现从混序到差序的转变。首先,隐私是一种法益,而不应成为一种权利,其仅具有消极权能。信息与隐私具有两个主要差别:其一,信息的主要功能是在社会交往中的可识别性,其不仅需要保护也需要利用,此种利用的需求和权能是隐私所不具备的;其二,个人信息具有积极的面向,而隐私仅具有消极的保护的面向。但是,主张个人信息不是隐私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保护,而是在保护的过程中应同样注重信息的利用。其中,私密信息既是个人信息又是隐私,因此同时受到两者的保护。

其次,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关系,申卫星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和数据的联系非常紧密,但并不完全等同。根据香农的理论,信息的主要功能在于消除不确定性。而数据是对可识别或已识别信息的电子化记录,其具有机器可读性。因此,对于不能进行大规模、自动化处理的信息目前并未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关系在于,信息是内容层,而数据则是承载信息的载体。

数据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数据是对可识别与已识别的信息的一个电子化,或者其他方式的记录。其次,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立法上。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是对个人信息受保护的一个总括性的规定,并且细化为民法典第四篇第六章第1034至1039条,说明其法律定位是人格权益。而数据在民法典中的位置是第127条,处于财产权益部分,与虚拟财产相并列,说明其具有财产属性。未来,为实现从混序到差序的格局,应当将数据作为财产权客体予以调整,而隐私和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客体。在二者之间,隐私主要受到消极保护,个人信息则应当兼具保护功能和利用功能。未来在数据的利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注意消除数据附载的个人信息。对此,首先应尽可能实现个人信息的匿名化,以此加强数据的流通性。在不能匿名化的情况下,则应当采取差分隐私、同态加密等技术,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利用,不能为实现数据的利用导致个人信息的保护被侵害。

此外,针对数据财产权益的属性问题,申卫星教授认为,数据应当归属于作为原发者的用户,但对于对数据的产生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技术投入的平台,应当赋予其数据用益权,以鼓励此种投资和创新,使平台能够排斥他人的无偿利用和搭便车,由此实现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权的两权分离。另一方面,数据的所有权应当是一种弱所有权,既要避免数据公地悲剧的发生,也要避免数据反公地悲剧,即所谓的数据孤岛和壁垒。数据所有权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确保数据主体能够参与对数据利益的分享,为其分享收益提供法律基础;二是确保数据主体保有数据许可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平台的数据用益权也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促进平台数据的合理开放。在此种两权分离的模式下,未来还要对个人数据用户的所有权和平台企业的运营权,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做出相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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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至此结束了第一阶段的进程,主持人马新彦教授对申卫星教授的观点分享表示感谢。接着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房绍坤教授表示,数据和信息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厘清二者的关系对计算法学、数据法学等学科研究的推进非常重要。房绍坤教授指出,隐私在一定情况下亦具备可利用性,因此,是否能够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做出严格划分仍值得更加深入的研究。此外,数据的所有权和用益权是在传统物权框架下的权利体系构建,但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数据这一新型客体,还有待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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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教授。蔡立东教授表示,计算法学的提出非常有意义。但计算法学是学科还是学问值得探讨。使用研究方法界定学科的主要障碍在于难以确立自身的原理,比如以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学问题,可以形成法经济学这门学问,但对于一个学科而言,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方法和原理,不能依附于其他学科。因此,计算法学如何寻求自身的独立性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蔡立东教授指出,申卫星教授在界定信息和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从正面确权的角度解决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但传统的物权观念能够在多大程度化解数据引发的利益冲突存在疑问。对此,是否能够从行为的角度实现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即不从数据的权属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如何建立一个数据权利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宏大的问题,在当前阶段仍有一定的难度,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司法裁判更多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制度解决数据财产权益的纠纷。因此,我们也可以尝试从行为的角度先着手。此外,单独的数据通常并不具有价值,数据必须在形成规模的前提下方能发挥作用,因此过度强调个人对数据的所有权可能会限制数据的汇聚和功能的发挥。

针对房绍坤教授和蔡立东教授的与谈内容,申卫星教授做出了积极回应。申卫星教授认为,从行为规制的角度对数据进行规制虽然可以解决数据的保护问题,但难以充分支持数据的利用。因此,明确数据权属对于大规模利用数据行为的调整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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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教授。李建华教授表示,从计算法学和数据法学或数字法学的关系来看,计算法学和我们日常意义理解的数据法学和数字法学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而是一种以计算主义的研究方法命名的一个学科,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多元化的研究是有意义的,基于此,应鼓励计算法学、数字法学、数据法学多领域展开研究,求同存异。在大数据时代,应当将大数据思维全面贯彻于法学研究中,才能使我们的研究和数字经济的背景相吻合。对于数据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属于前沿领域,增加了法学研究的新亮点和新的飞跃的催化剂,但对这些前沿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传统的法理,结合新的方法论,从而带来创新。当前,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研究分歧很大,除了源自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一定程度也是因为缺乏学术共识。因此,申卫星教授今天对基本概念的讲解非常重要。李建华教授指出,权利划分的重要标准是权利客体,目前,信息或数据的特殊性体现在其产生过程和作为客体的特殊性。而所有权是一种建立在有体物之上的权利,因此,数据所有权这一概念还有必要进一步论证。数据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不确定、不固定的,这对界定所有权增加了难度。最后,李建华教授指出,大数据时代不仅应当注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还应当转向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之平衡的研究,这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学界对个人信息利用的研究不足,这也为学者们指明了一个研究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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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孙良国教授表示,计算法学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研究方法,而是一种多向度的研究体系,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产物,是法学与计算学科间的双向互动,覆盖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在计算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应当注重不同学科的交叉,同时坚守法学的优势和定位。同时,对于计算法学的研究应当注重国际化的背景。对于数据法学领域的新的立法文本和理论成果我们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孙良国教授指出,许多传统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工具都可以被用于数据和信息的研究,在这一方面,申卫星教授的《论数据用益权》一文是一个非常具有价值的尝试。在数据和信息问题的研究方面,我们可以借助案例和实证研究来拓展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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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与谈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何志鹏教授指出,计算法学的发展是时势所趋,但是亦应警惕大数据带来的伦理问题,这是我们法理学者、哲学学者和政治哲学学者应当关心的问题。同时,我们在研究数据法学时应当注重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的结合,必须警惕基于单一视角开展的研究可能带来的问题和片面。何志鹏教授指出,吉林大学法学院一直秉持深耕法理、拥抱科技的研究宗旨,未来希望在蔡立东教授的引领带动下,清华大学在内的兄弟院校的协同合作下,打出我们的中国立场、中国话语、中国风格、中国气度!何志鹏教授对申卫星教授一直以来对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支持和关怀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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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马新彦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再次对申卫星教授以及所有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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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齐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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