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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农业农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学术研讨会圆满举行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3日 10:57     点击数:

2023年4月30日至5月1日,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主办,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时代农业农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学术研讨会在长春圆满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的50多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专家参加研讨会。

一、会议开幕阶段

会议开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副校长、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院长蔡立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徐强致开幕词。

蔡立东副校长指出,五年筹备,今朝结果。五年来,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团队在房绍坤教授的带领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整合了校内外多学科的优势资源,将围绕农业农村法治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展开研究,致力于建设国内农业农村法治研究的一流学术平台,服务农业农村法治决策的一流高端智库,培养交叉性、复合型法治人才的教育基地。研究院将继续延续吉林大学法学研究和农业农村法治研究的光荣传统,在农业农村法治研究数据积累、研究方法等领域跟各位兄弟院校和专家保持密切合作,形成农业农村法治研究的系统网络。研究院将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以及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开展深入合作,共同谱写农业农村法治研究的未来篇章。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的授牌既是房绍坤教授带领的农业农村法治研究团队过往成绩的阶段性总结,也将成为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新的起点。

何志鹏院长表示,过去五年间,房绍坤教授带领的农业农村法治研究团队为吉大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五年前,房绍坤教授加入吉大是吉大法学院人才引进梦想的实现,也是农业农村法治研究形成领域战斗力的起始点,充分彰显了房绍坤教授在学术研究方面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卓越的领导力和执行力。五年来,房绍坤教授对吉大法学学科的高速度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极为积极的正面促进作用。何志鹏院长认为,新时代强化农业农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非常重要,仅仅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可能是一个需要扭转的观念。何志鹏院长还围绕法学研究中自主知识体系何以可能、自主知识体系如何构建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何志鹏院长祝愿并相信房绍坤教授带领的农业农村法治研究团队以及国内各相关高校、研究机构的同仁们,一定能在农业农村法治研究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方面作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徐强主任表示,迈进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使命。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才能国强”。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特别明确了依法治农、依法护农和依法兴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以全面推进农业农村化现代化建设。建设农业强国,包括律师在内的法治工作队伍应该深度参与。盈科作为全球律师人数排名第一的大所,一直以党和人民满意为发展原则,积极投身到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致力于为“三农”全产业链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法律服务具体涉及政府决策、乡村法律顾问、涉农案件矛盾化解、律师职责履行等方面,并在持续拓展中。未来工作中,盈科将继续为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助力农业农村法学研究和农业农村法治的持续健康发展。

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名誉院长房绍坤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小君教授颁发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证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姚毓春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洪彦教授授牌。


二、主旨报告阶段(一)

主旨报告第一阶段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主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小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作主旨报告








陈小君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农业农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理论框架》。陈小君教授表示,首先,农业农村法学彰显出中国本土问题的特质,呈现出其具有显著差异的独特视角,在理论上可以依循自主知识体系的方向分析建构。其次,农业农村法学本质应是倾向性学理性认知,而非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再次,创造性开展学科自主体系建设的探讨,应遵守系统性、适应性、重点建设、突出特色与创新性原则。此外,建立农业农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重大机遇,且从现实逻辑看本土化研究也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最后,关于如何建设的问题,则应从思想观念的转变上着手,实施“两外、两内”战略,坚持区分层次、分布发展、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从学位、学科、科学研究以及学科服务四层面协同并进,但是是否采取法典化方式值得进一步研究。

高圣平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观察》。高圣平教授依据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经验,提出当前宅基地改革面临的三大矛盾:一是宅基地的用途管制与宅基地有限市场化之间的矛盾,体现为如何在《民法典》规定宅基地用途管制的同时,使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在相关立法中体现。二是宅基地分配无偿性与流转的有偿性的矛盾,涉及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发展,利用更高的有偿使用费等方法解决超占多占、一户多宅等问题的路径探析。三是继承问题,涉及城镇居民在农村继承房屋后,对土地的利用关系如何进行表达的进一步探讨。

三、主旨报告阶段(二)



主旨报告第二阶段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作主旨报告。

于飞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知识自主性与知识体系化:新时代农业农村法治发展展望》。于飞教授指出立法对学科的重要性,应制定大农业法典,加强其私法属性,通过集合公法和私法形成合力,以调动市场经济和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农业农村法治是最能产生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领域之一,对此,不仅要关注中国农村的现实,了解其真实需求,还要对他国经验进行合理充分的借鉴,才能贡献有质量、有生命力、可借鉴的中国智慧。以农业法典为基础的农业农村法学应以体系法学为目标,但至少是领域法学,不能是问题法学,总则方面可以提取公因式、设置一般规定或以线索法的形式展开。由此,未来的农业法典可从主体、权利到行为的思路设计,不能是法典涉农规定的集合,也不能是现行单行法的直接拼接。

朱广新研究员报告的题目是《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朱广新研究员表示,农村土地改革中有三个问题需要认真地考虑:第一,明确规范体系完善的前提基础。我国意在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包括物质性与人的现代化,涉及财产权平等保护问题。农村现代化要求的农地规模化经营,间接导致的市民化、空心化问题均关涉土地流转问题,会涉及个人利益和农民整体利益衡量。第二,集体所有权的完善问题。集体所有权使土地利用始终与公共利益相呼应,但会面临动态平衡问题。此外,农业、农地有随现代化消失的可能性,故应探讨集体所有权保持与发展问题。第三,土地使用权的完善问题。应在承包地上设次级用益物权,对于出租所涉权利则通过登记强化其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制度设计;宅基地则可从典型的人役权解读。

常鹏翱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从领域法角度对农业农村法治的几点思考》。常鹏翱教授指出,农业农村法治如果作为一个在现代中国建立起来的自主性学科,其功能性的公信力在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历史,特别是在农村领域,其大致遵循了还农民以自由、尊严和权利的路径。这个过程发展到现在,需要考虑让人流动起来的维度,去身份化地建造新时代的农业农村服务。在此指引之下,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制度要素,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质法人化、外来资本的积极引导、以土地为核心要素的物与农业产业发展形势相适应。需要处理好农业农村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城乡和谐发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包括与将来的发展的关系,以及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集团、乡镇政府、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农村的关系。






四、主题发言阶段(一)


主题发言第一阶段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洪祥教授主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肖鹏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











高飞教授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治思考》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高飞教授表示,我国进行了“三块地”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重要改革,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仍然发现问题:一是制度设计过程中体系化思考不足的问题,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土地征收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衔接问题;二是重点制度缺失,比如国有农地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三是先行先试和试点结束之后的遗留问题。随后,高飞教授提出未来发展建议的构想:第一,要贯彻依法改革的方针,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第二,考虑公有制特色,明确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范围,探寻可实现的最佳方式;第三,从领域法角度进行思考,全面推进土地改革研究;第四,拾遗补缺重点问题,如国土空间规划的问题及国有农场问题。

李国强教授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与农地权利体系》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李国强教授表示,个人主义方法论表彰人的自由平等,无凌驾于个人之上的集体,整体主义方法论则强调个人从属于整体。农业农村法治表现出方法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交错:一是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所有制、所有权概念更多体现整体主义;二是在具体制度实现层面,则更多表现个人主义。由此,应当将集体所有权回归到“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明确集体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集体所有权也不是真正的私权。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才体现真正的私权,但也难以简单地从单一逻辑上区分归属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和利益主体。此外,李国强教授也提到,业主团体等体现的是个人主义下的团体思维,并非整体主义;应当利用公私法接轨与区分思维来解决农业农村法治领域内问题。

耿卓教授以《从<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耿卓教授主要从四方面进行讲解:一是明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体系定位。本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可以使重大改革创新有法可依,高效调控乡村要素资源,确保战略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常态化。二是对《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本身及实施特点进行观察,阐明本法的强政策性、软法的特点,实施内容注重全面性,实施过程有政治性,但因有规范粗疏、不完全法条特征、非强制性,在执法、司法、监督上存有困境。三是《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路径的探索,可参考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从主体、对象、内容、手段与制度配合等方面考虑。四是,结合会议的主题,从《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角度看,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应有基本遵循、讲究规范、立足法治实践、遵循学科逻辑体系,并强调了法的属性论、概念论、关系论等发展方向。

肖鹏教授以《农业农村法治的历史沿革和制度框架》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肖鹏教授梳理了在我党的英明领导下中国近现代以来在农业农村法治方面的具体实践,并分析了我国农业农村法治的体系特征:首先,我国农业农村法律制度体现了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其次,我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的体系。此外,我国农业农村法律制度是以《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为核心构建的和谐统一的体系。最后,肖鹏教授围绕国有农用地、国有农场、农村宅基地、农村耕地保护等具体问题谈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并提出宝贵建议。

五、主题发言阶段(二)



主题发言第二阶段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部李昕老师主持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王鹏;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王洪平;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洪彦教授;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姜楠分别作主题发言。



王鹏主任《新时代我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现实难题与实践路径研究》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王鹏主任从概念阐释、问题分析、解决思路三个方面进行分享:首先,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土地权益的内涵阐释涉及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知情、参与、表达与监督的政治权利,获得补偿的经济权益与生存保障的社会权益。其次,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严重,主要表现在宅基地退出违反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补偿不合理、配套权益保障不力三方面,深究其原因则牵扯到宅基地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权能缺失、农民居于弱势地位导致维权意识薄弱等方面。最后,王鹏主任提出的建议包括:一是明确宅基地的产权主体、完善宅基地的产权制度;二是赋予农民更广泛的权能,完善补偿标准;三是加强程序保障,例如,从保障农民宅基地退出中的参与权、完善退宅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等方面着手。

王洪平教授《制定〈农人权益保障法〉型塑体系化“三农法学”》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王洪平教授从会议主题与自身题目选取进行了阐释,他主张制定人的权益保障法,即农人权益保障法,从而将事关农业的《农业法》与专注于农村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形成三农基本法体系,再配合其他涉农法,例如制定中的《耕地保护法》等,形成三农法体系。具体应理解为:首先,农业农村法学是真正的领域法学,需要进行多学科交叉研究,并应采取解释论和立法论并用的方式。其次,从“农人”概念提出看,是为了实现与农民不同的去身份化,并与工人、商人形成逻辑呼应。再次,在研究方法上,则用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最后立法目的是人的权益保障,即要求屏蔽国家权力不当干预,以农人自主促进农业强国实现。








管洪彦教授《秉持领域法学思维构建农业农村私法体系》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管洪彦教授表示,相较于部门法学,领域法学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性。农业农村法学的调整对象是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农业农村法学具有典型的领域法学的特点,是领域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管洪彦教授提出,农业农村法学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构建独立的农业农村法学二级学科或者交叉学科,而是要秉持领域法学的思维方式研究农业农村法治领域的基础法理、现实问题,并提出兼具理论逻辑自洽性和实践可行性的方案。农业农村法学这些领域法学调整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于部门法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农业农村私法体系是民法学原理在农业农村法治领域的场景化应用。管洪彦教授最后提出,应当秉持领域法学思维,构建以《民法典》为中心的以涉农主体、涉农产权和涉农交易为中心的涉农私法体系。

姜楠副教授《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督制度建构》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姜楠副教授表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管制度的确立应当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导向为依据。基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为未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主要交易形式的预测分析,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管制度应当采取主体性立法模式,即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管制度的内容体现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服务与监管功能,规定于未来制定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法》之中。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立法应当就服务机构的类型、业务范围以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督主体亦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立法应当对主体准入监管、交易对象监管、交易服务监管以及特殊情形下监管权力的行使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

六、自由讨论阶段

自由讨论阶段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国柱教授主持

马新彦教授和曹相见副教授分别围绕农民权益的保护边界、集体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会专家就有关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副教授在自由讨论阶段发表观点
















七、会议总结阶段


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名誉院长、房绍坤教授作会议总结

房绍坤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十分重要、十分精彩,超预期完成会议目标。与会专家的发言宏观和微观兼具、理论与实践融合,既有方法论的指引,又有具体制度的设计,为中国农业农村法学研究和农业农村法学的学科发展贡献了智慧。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的正式授牌运行,开启了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的新篇章,也进入了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与实务部门通力协作、共同进步的新阶段。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将团结国内兄弟院校和研究机构,充分发挥“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等交流平台的重要作用,提升服务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水平,助力新时代中国农业农村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的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同类研究院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综合优势,扎根乡土大地,系统研究农业农村领域的重大法治问题,将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建设成为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为一体的国内一流研究平台和高端智库,为吉林大学法学学科以及关联学科建设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将继续尝试打造更优质平台,将领域内的研究人才都纳入平台,大家团结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时代农业农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供稿|寇枫阳 袁晓燕 马鹏博 于金晔 周德龙

摄影|李春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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