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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做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90期暨“公法前沿”讲坛第23场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1日 10:48     点击数:

2024年5月28日晚上7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做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390期暨“公法前沿”讲坛第23场,在吉林大学前卫南区匡亚明楼534会议室作题为“普通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全面实施”的学术讲座。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蓝贤勇老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鲁鹏宇副教授、邢斌文副教授、孟融副教授、曾韬老师,“鼎新学者”博士后石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李海平教授主持,蓝贤勇老师、鲁鹏宇副教授、曾韬老师、石晶博士、孟融副教授、邢斌文副教授分别与谈。

讲座开始前,李海平教授简要介绍了上官丕亮教授及其近年来的主要研究成果,对其重回母校表示热烈欢迎。

上官丕亮教授长期深耕宪法学学术研究,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理论和实践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首先,上官丕亮教授回顾了“宪法全面实施”这一议题的历史脉络,并指出2019年是官方正式提出“宪法全面实施”的时间节点。其次,上官丕亮教授深入分析了普通法律适用中宪法全面实施的方式、特点及意义。宪法全面实施是主体、内容和领域等各个维度的全面实施,具体方式包括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和宪法监督。普通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特点表现为间接性和主动性。普通法律适用中宪法全面实施具有维护法制统一、建构宪法文化、保护基本权利等多个维度的深远意义。随后,上官丕亮教授围绕普通法律适用中宪法全面实施的正当性展开介绍。“依宪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内的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开展依宪解释活动。这是适用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宪法至上的内在要求。接着,上官丕亮教授对普通法律适用中宪法全面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依宪解释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并不相悖、与我国现行宪法解释制度并不冲突。然后,上官丕亮教授对在普通法律适用上推进宪法全面实施提出建议。例如,必须进一步认识到普通法律适用中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性和职责、掌握普通法律适用中宪法全面实施的具体方法、把我并充分贯彻落实宪法精神等。最后,上官丕亮教授提出倡议,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主动地走进“依宪释法”这扇宪法全面实施之门,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在广泛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全面实施宪法,把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与谈环节,各位与谈人对上官丕亮教授的讲座内容发表了精彩的评议。各位参会同学认真思考、积极发问,上官丕亮教授详细地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全场讲座气氛轻松、热烈,给我院师生以深刻的启发。本次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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